火性烈死于火者少: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最高检核准追诉,如何量刑

穆顺聊社会 2024-04-13 12:44:46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一名13岁的初中生王某某失踪。次日,遗体在北高镇张庄村一废弃蔬菜大棚内被发现,系被残忍杀害,当日,警方抓获3名嫌疑人,并于3月21日提请检察机关申请核准追诉。据公开信息,杀害王某某的嫌疑人,均为其同班同学,且都是留守儿童,嫌疑人提前一天,挖好56厘米的土坑做准备,显然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引发热议。

今天,看到最高检发布的消息,认为杀害王某某的3名嫌疑人,作案时已满12岁不满14岁,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3名嫌疑人核准追诉

这是啥意思?

简单理解,就是经过最高检审查,认为此案符合了公诉的条件,刑事追责程序开启,下一步,案件就要移送到法院,进行审判。

一起明显的故意杀人案,为什么还要核准之后才能追诉?

这是因为3名嫌疑人在作案时,年龄不到14岁,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要想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罪名要么是故意杀人罪,要么是故意伤害罪。

第二、情节恶劣。

第三、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当然,简单理解为经最高检核准才能追诉也可以。

那么,案件被移送后,将会如何量刑呢?

可以肯定的是,死刑是不可能的,因为《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本案的悬念就在于是否能够使用无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才能使用无期徒刑,而且,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那么,举重以明轻,对不满14岁的嫌疑人判处无期徒刑,肯定只会更慎重。

如果不能使用无期徒刑,顶格量刑就在15年,看公开报道图片,3名嫌疑人身高差距巨大,心智程度也会不一样,是否区分主犯、从犯也是一个未知数,如果认定了从犯,量刑也会有所区别。

该案不一定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责年龄由14周岁降至12周岁后的第一案,但是,影响力,关注度显然是极高的,从不到20天就走完最高检核准程序,如此快的速度,也能看出该案的范本意义,其他人不了解具体案情,但是,如此犯下如此罪行,相信肯定会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严厉惩罚。

未成年人犯罪,轻罚?重罚?

古人常说:火性烈死于火者极少,水性柔死于水者比比皆是,汝应深知此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如何量刑,如何做到宽柔相济,一直有争议。

按照古人的观点,处以一个极严的惩罚后果,有助于起到震慑作用,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就像教育小孩子,真的不能一味讲道理,小孩子对世界,对外界的认知是具体的,还理解不了抽象的道理,不能玩火,是因为他被烫过,很疼,不要把手放在门缝里,是因为被夹过手,简单的疼痛,让孩子更好的理解什么时候是不能做。

相反,如果一味骄纵,让孩子缺乏敬畏之心,等到成熟之后,一副无所谓的样子,等他闯出滔天的祸事来,自己也会怨恨父母当初为什么不打疼一点,

为了让,更多的孩子远离犯罪,敬畏刑罚,我认同古人的这个观点,其实,大可不必如此限制核准追诉的条件,如果无法把刑责年龄降低到12岁以下,至少可以先将抢劫、强奸、放火等8个重罪也纳入可以核准追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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