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原告2021年6月底开始在被告处做脚部康复住院治疗。在做康复治疗的过程中,原告桂某某向医生提出左手掌处有个黄豆大小的小肿块。接诊医生没有做相关医疗检查,诊断该肿块为腱鞘炎,跟原告说可以通过超声和冲击波疗法进行治疗。
经过该医生4个月的治疗。原告发现该肿块没有消除,反而手掌肿块变大,疼痛剧烈。原告无奈于2021年12月20日左右到某市第六医院进行治疗,经某市第六医院诊断为左手小指对掌肌内类圆形占位,滑膜肉瘤,建议穿刺活检。
左手第5掌骨体远端局部骨皮质变薄、少许骨髓水肿。某市第六医院住院1天。后于2021年12月25日转至某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1次,一共127天。目前原告左手掌大部分切除,左手完全丧失功能。
二、患方观点
由于被告过于自信,没有经过相关医疗检查,盲目给原告进行治疗,终导致原告手掌截肢,完全丧失功能。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完全不符合诊疗规范,存在误诊的行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9661.93元。
三、被告某市康复医院辩称
原告的伤残是其本身疾病造成,被告使用冲击波治疗并非禁忌症,其疾病与被告的治疗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虽然存在过错,鉴定意见认定由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过重,被告认为仅应承担轻微责任。
四、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原告:桂某某,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某市康复医院在对患者桂某某的诊疗过错与延误患者的诊治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本例损害后果为三级丙等(八级伤残),该伤残与患者自身疾病(左掌骨恶性肿瘤)直接相关。建议误工期8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
五、医疗过错分析
1、虽然患者无冲击波治疗的绝对禁忌症,但医方在诊断未明的情况下对患者使用冲击波治疗,临床上并无适应征。第1次冲击波治疗至第3次治疗时间相隔一个多月,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的病情。
2、医方在对患者左手掌的诊疗过程中无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诊断、治疗意见等记录。医方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患者左手掌诊疗活动过程,存在过错。
3、患者“左掌骨恶性肿瘤”诊断明确,该恶性肿瘤为患者自身疾病,非冲击波治疗所致。患者目前左手1、2、3指等缺如的损害结果主要因自身恶性肿瘤治疗所需,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
4、医方在诊断未明的情况下对患者使用冲击波治疗,对病情的诊治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误存在过错,且医方对患者左手掌诊疗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如实记录病历资料,存在过错。(3)患者“左掌恶性肿瘤”目前未发现转移,使用冲击波治疗虽无绝对禁忌,亦无适应征。目前尚缺乏冲击波治疗直接导致恶性肿瘤进展的证据。
5、患者手部所患“恶性肿瘤”本身比较罕见,初次明确诊断比较困难。某市某人民医院虽经病理诊断,亦未明确诊断该恶性肿瘤的肿瘤类型。
六、庭审意见
被告在为原告进行腿部术后康复治疗期间,对原告所称左手掌处不适未经诊断即使用冲击波治疗,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病情的诊疗。虽然原告的左手掌因病损被切除主要系原告自身疾病原因导致;
但根据某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本院综合考量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35%的民事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除外)。原告损失共计1253423.73元,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应为438698.30元。
七、法院判决
2024年6月28日判决,被告某市康复医院承担35%责任,赔偿合计453698.30元。
【司法裁判案例】
免费医疗就可以做检查再治疗。花钱检查会说你过度检查。
医生已经完了,进职称泡汤了,叫你省钱,不做Ct,超声。你只要失误一次,就能影响你10年。
过度医疗,合理合法[得瑟]
就算给开了CT90%病人也不愿意做,搞不好还反手告你一个过度医疗,根本无解[笑着哭]
以后关节疼,先做个穿刺+病理[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