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井洞口木板被随意移除致工人坠亡,项目经理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

靖二氧化碳 2024-08-24 12:58:42

8月22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中山南区树涌西环七路与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厂房“5·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报告显示,5月10日19时,位于南区树涌西环七路与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厂房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施工总承包单位: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事发工程项目位于中山市南区树涌西环七路与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厂房,为新型高效速冻设备生产线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

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事发项目5层屋面涉事天井由四川川硕公司建设,并且在涉事天井周边设置高1200mm的钢管和600mm的混凝土反坎作为防护措施。5月7日,为方便进行项目5层屋面龙骨施工和防水施工,四川川硕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李某安排2名架子工将1200mm的钢管防护拆除,改为在涉事天井上方铺盖木方和1.5厘米厚的木板作为防护。事故发生前,项目经理李某良独自进行日常工地安全巡查时发现5层屋面涉事天井洞口的木板被移除,仅口头要求现场工人将盖板放回天井洞口,未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据现场工人反映,5月10日上午,涉事天井洞口仍有木板防护,防护木板不知何时被何人移走。当晚19时左右,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朱某、宋某建、胡某炎、陈某红(死者)在该项目5层屋面进行铺设自粘防水卷材作业时,陈某红(死者)不慎失足从5层涉事天井洞口跌落至4层楼面受伤,后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发项目5层屋面涉事天井未按《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2.3 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1.2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的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陈某红失足从涉事天井洞口跌落至4层楼面致死。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施工单位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2.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新型高效速冻设备生产线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经理李某良未严格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分包单位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胡某武、朱某、宋某建、胡某炎、陈某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祥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监理单位广东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监理单位未有效对施工单位施工进行监督,对工地上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正确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2024年7月4日,经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南区应急管理局、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召开刑事追责会议,一致认为该事故中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良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建议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施工单位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南区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新型高效速冻设备生产线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经理李某良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由于李某良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良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由南区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良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分包单位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南区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祥,建议由南区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祥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监理单位广东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