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厦门,生活看似享受富足的男子解某已经踏入50岁的人生阶段,他曾经是一位生意上的成就人士,年轻时投身商海,风调雨顺,凭着一腔胆识和勤奋,累积了可观的家业。
然而生活无法尽如人意,“人生无常”这句话在他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解某的妻子年事已高,却罹患了沉重的疾病,即便这一路上他们四处奔波,拜访名医求医,但最终命运还是不眷顾,解某的妻子依然离他而去。
妻子走后,解某心如死灰,难以摆脱悲痛的阴影,他的儿子和儿媳看在眼里,急在心上。
为了让父亲早日走出失去妻子的悲伤,解某的儿子急中生智,教解某上网,在某婚恋交友网站上为他注册账号,让他自己去选择寻觅新的伴侣。
没过多久,解某和一个名叫阿梅的30岁女子在网上结识。
阿梅年轻貌美,只有30岁,她离过婚,育有一子。
她的心曾被爱情伤透,对另一半几乎没有太多的要求,只要对她和孩子好,可靠就行。
解某深情款款的举止打动了阿梅,让她认为解某是个值得托付终身的男子。
于是,两人不到一周便商定见面。
见面的日子很快到来,他们都十分珍视这次约会。阿梅精心打扮,准时出现在约定的地点。
解某选定约会地点时深思熟虑,既不希望太过隐蔽,也不想太喧嚣。最终,他将地点选在了一处优雅的农庄,那里人流稀少,可以享用美食,需要时还能提供休息的地方,非常适宜。
当天,两人见面后,彼此十分满意,一同在农庄中游玩,钓鱼、采摘水果、烧烤,甚至还划船,度过了愉快的时光。
在快乐中,他们仿佛忘记了自己的年龄,就像一对年轻情侣。
活动结束后,两人共进晚餐,解某因为开心,擅长少饮的他也不例外地多喝了些酒。
饭后,天色已晚,他建议在房间内稍事休息,然后再一同回家。
阿梅同意了。
在房间内,两人情不自禁地发生了关系。
然而,解某却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接着全身颤抖、呕吐,甚至无法言语。
阿梅非常害怕,她简单地帮解某擦拭、整理了一下,给他盖上被子,然后悄悄地离开了。
阿梅离开后,解某独自一人呆在房间里,感到绝望,祈求但得不到任何回应。
直到第二天下午,农庄老板发现解某的车一直停在那里,电话联系他也毫无回音,于是前去房间查看。
发现解某危在旦夕,老板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安排救护车,将解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在医院的全力抢救之下,解某终于捡回了一条命。
解某最近经医院诊断,发现患有多种疾病,其中包括高血压和心脏病。而这一次发病的主要因素是右额叶脑动静脉畸形破裂,同时伴随右额颞顶自发性脑出血。
虽然解某得到医院的抢救,并最终脱离了危险,然而由于送医不及时导致治疗受阻,造成了两处残疾。根据鉴定结果,其中有一处构成了二级伤残,另一处构成了九级伤残。接受治疗后,解某花费了超过17万的医疗费用,随后出院。
离院后,解某承认此次发病虽然主要是由于自身身体状况所致,但同时他也指出阿梅在救助和送医方面未能遵守义务,同时农庄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因而双方都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分歧,协商并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解某选择委托律师,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律师经过计算,在解某身上的两处残疾上提出了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护理费等,合计金额超过140万。
经过多年的普法,解某意识到自身对此案承担了主要责任,因此向法院提出,他愿意承担损失总额的70%的责任,剩下的30%责任,即42万元的赔偿费用,由阿梅和农庄老板共同分担。
基于此,解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阿梅和农庄老板告上了法院。
解某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首先,在发病当天,解某与阿梅共同外出游玩、用餐等,然而在解某发病后,阿梅未尽到必要的救助和送医义务,而是选择离开,导致解某数十小时后才获得救治,从而延误了治疗,并最终导致两处残疾。因此,解某认为阿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作为农庄的经营者,农庄老板未够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存在过错,应当对解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解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来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等,共计达140万余元。
解某意识到主要责任在自身,并认为阿梅和农庄老板只需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他愿意对损失总额的70%负责,其余30%的责任,即42万元,应由阿梅和农庄老板共同承担。
在法院审理期间,阿梅提出了反驳观点:
首先,他表示自己与解某相识时间不长,不知晓其病情,因此难以预料会出现严重后果,同时也并非解某的家人,无法承担照顾职责。
其次,阿梅指出解某明知自己存在疾病,却刻意隐瞒,显然不够诚信,甚至涉及欺骗行为。
最后,在事发当日,双方的活动都是自愿的,并没有强迫情况存在。他发现解某身体异常后,积极给予援助,将解某的呕吐物清理干净,协助其休息,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因此,他认为自己并不应对此事承担赔偿责任。
而农庄老板的答辩意见如下:
首先,他解释说农庄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开放和经营,并不是解某和阿梅入住的房间。农庄仅提供给来农庄游玩的客人临时的休息场所,同时他也没有申请办理相关的宾馆业务证件。
其次,在发现解某发病后,农庄老板第一时间就联系了医院,将解某送到医院接受抢救治疗,因此他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女子阿梅和农庄老板是否存在过错,并且是否应承担对解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调查后发现,农庄老板并未取得合法的宾馆业务许可证。同时,发生事故的房间内没有配备报警或急救设施,并且缺乏安全提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和管理方面存在潜在危险。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1198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解某发病后,农庄方面在超过20小时后才发现。这种延迟导致了解某错过了及时的救治,进而导致了伤残。因此,农庄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于阿梅,她与解某约定在农庄游玩,而解某发病时,阿梅独自在现场。根据法律规定,阿梅对解某有着先行救助的义务。
然而,在解某发病后,阿梅既未拨打专业的120急救电话寻求帮助,也未告知解某的家人或农庄工作人员等,导致解某未能及时得到治疗,进而导致伤残。因此,阿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成年人,解某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有充分的了解并高度关注。然而,他未能尽到充分关注的义务,对自身的身体损害承担了主要责任。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本案的主要责任即70%由解某自己承担。
其余的30%责任即42万余元,由被告阿梅和农庄老板共同承担,各自分担15%,即21万余元。
【律师说法】
一、先行义务是什么?阿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本案中,阿梅被法院判决承担解某15%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达21万余元。这一判决的法律依据是,阿梅负有先行义务,即在解某发病后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
所谓先行行为义务,在法律上指的是因为自身行为直接介入他人生活,从而使他人的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为人有义务采取行动来阻止损害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先行行为能够有效地控制危险。
在本案中,阿梅当时能够第一时间发现解某的状况,并及时拨打120请求救助。只要阿梅在事发后采取了及时的救助措施,解某完全有可能避免遭受这样的伤害,也不会导致双重残疾。
要求阿梅打一个急救电话并不困难,她没有采取行动明显存在过错,也违反了法律赋予她的先行救助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与解某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阿梅承担总额15%的赔偿责任,这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阿梅被判赔偿解某21万元并不冤枉。
二、在本例中,一个农庄因未尽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一名游客遭受损害的案件备受关注。法院的调查发现,农庄老板并未取得相应的宾馆业务许可证。
更为严重的是,事发的房间内并未配备任何报警或急救设施,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提醒标志,从管理和设施配备的角度来看,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例中,解某在农庄游玩时不幸发病,而农庄方直至20多小时后才发现,此举显然存在过错。
农庄的疏忽导致解某的治疗延误,最终导致了残疾,因而农庄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不容忽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解某的病发致残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患病,因此主要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每个人都应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作为成年人,解某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对自身多种疾病的状况了然于心。他本应避免情绪激动,充分注意自己的健康状况。
然而,在事发时,他隐瞒了自身的病情,置自己于危险之中,这些行为使得他必须承担主要责任。相对应地,女子阿梅的行为仅仅是导致解某病发的诱因,并在事后未能及时救助,属于外部因素。实际上,导致解某病发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解某自身的疾病。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形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鉴于解某自己明知患有多种疾病,他本应时刻留意自身的身体状况,谨慎行事,尽量避免危险,然而他放任危险的发生,不顾自身安全,结果造成自身的损害,因此他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解某因一时的快乐而饱受痛苦,不仅伤害了自己,还使得不知情的女子阿梅和农庄老板不幸被牵扯入赔偿责任之中,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值得引起人们的反思。特别是对于农庄老板,本案发生后,许多网友为其叫屈,认为他受害于不公。针对此论述,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