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系统填写“被动离职”,可认定单位违法辞退?|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8-14 13:34:31

【裁判要义】

虽劳动者在离职原因选项中填写“被动离职”,但劳动者提交电话录音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具有强迫性,不能证明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但根据录音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离职事宜有过沟通协商,本案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4日,张某入职某培训公司处,任销售服务专员,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基本工资3000元/月。张某工作至2023年6月20日。张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0499.54元。

关于张某离职原因。某培训公司提交:1.系统客户跟进记录造假截图、通知造假截图和录音、电话有效通次造假等证据,拟证明张某工作中弄虚作假,消极怠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某培训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离职审批流程,显示离职原因处张某选项填写为“其他被动离职原因”,拟证明张某主动提交离职审批流程,自愿离职。张某提交电话录音,拟证明2023年6月15日公司领导与张某谈话,以张某违规造假同时,要求张某自动离职。张某不认可,故在提交系统时选择被动离职。

某培训公司主张因张某个人过错导致学员退单,公司产生经济损失3000元。某培训公司提交的沟通记录显示,张某于2022年4月15日回复“明白,本次事件给咱们部门、公司造成了损失,非常抱歉。之后我会严格把控每一项操作,保证不再出现类似失误,周一之前我会上交检查给郭某师”。2022年4月17日张某转账支付3000元。张某提交电话录音,拟证明离职前经理同意返还3000元。

张某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10月27日,仲裁委作出津和劳人仲裁字(2023)第276-2号裁决书,裁决某培训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997.24元、退还罚款3000元。某培训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某培训公司无须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997.24元等。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某培训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31498.62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张某在离职原因选项中填写“被动离职”,但张某提交电话录音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具有强迫性,该证据可以证明某培训公司与张某就离职事宜有过沟通协商,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能证明某培训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某培训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法律规定,某培训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一并处理。双方对张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基数无异议,依据张某在职年限,某培训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10499.54×3=31498.62元。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1民终525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无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切不可采取胁迫或欺诈的手段诱使员工离职。否则,员工可能会利用录音、录像等证据来证明提交的辞职信等并非出于其本人真实意愿。但是,如果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认为情况并非如此,可向员工发出书面回复,明确表示同意员工离职,但不认同其被迫解除的理由,并需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日期等。

提示劳动者,若主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应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如果公司未出具书面辞退通知,劳动者在提出辞职或“被迫解除”时应保持谨慎。即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被迫解除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也仅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而非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