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人贷款历来都是银行内外部检查审计以及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监管部门重要罚点。银行员工违规办理关系人贷款,一旦事发,轻则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及行政问责,重则因触犯法律的底线而获刑。
刘某,1975年1月,2006年至2014年10月任甲农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4年10月至2022年3月任党委副书记、行长。
2012年6月至2020年2月,刘某在担任甲农商银行副行长、行长,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采取虚构贷款用途、虚假贷款资料等方式,向本人及银行管理人员的亲属发放保证贷款,且贷款利率远低于其他同类客户贷款利率(注:贷款月利率最低至3.27‰),用于购买甲农商银行股份,涉及四个贷款客户、贷款总额3059万元,上述贷款均按期归还。至案件,贷款余额为590万元均未逾期为正常贷款。
2022年1月9日,当地监委收到上级监委关于刘某问题线索,经核查,刘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2022年7月6日,监委对刘某立案审查调查;11月5日,向刘某宣布立案决定。2023年2月17日,刘某主动向监委供述受贿31.6万元;2023年2月21日,刘某被监委留置。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注:受贿金额31.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三万元;犯职务侵占罪(注:虚开发票报销,刘某分得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从刘某判决结果来看,刘某的量刑主要还是因为其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对此,刘某及辩护人都提出:上述关系人贷款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且都是按照银行规定的业务流程办理,未参与贷款审批,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甲农商银行班子成员以及主要负责人,在办理本人近亲属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关系人贷款过程中,明知虚构贷款用途、虚假受托支付、提供虚假交易合同等方式,发放的担保贷款所收取的利率比其他借款人低,违法规定办理,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我国当前刑法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定罪的标准有两个:贷款损失50万元以上、贷款金额200万元以上,这两个标准只要满足一个,司法机关就能立案定罪判刑。
为此,笔者呼吁,银行信贷从业者一定要始终坚守风险合规底线,将审慎经营的理念贯穿到信贷管理各个环节、流程中去,只有如此,才能银行信贷这条路上走得更稳、更好、更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