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关系始终是韩非法治思想中的重要关系之一,这里的“公”更多地指维护国家(君主)利益,相对而言“私”则是维护个人、家庭利益。
一般认为,韩非认为,无论君臣都不能以私废公。但从儒、法两学派对“瞽瞍杀人”之事的不同主张,可以看出儒、法在公、私关系的认识上存在着不同。
在儒家看来,公、私是可以统一的,而在法家看来,公、私是对立性的存在。当有人问孟子瞽瞍违法,舜应如何处理时,孟子讲“窃负而逃”。
可以看出,这里孟子试图把国家、家庭利益给统一起来,既不反对对瞽瞍的追捕,也不亲自去追捕。
《礼记·大学》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便是从个人延伸到国家,主张个体的道德修养提升延伸到对家族、对国家最终延伸到对天下人修养的提升,在先秦儒家思想中,当公与私产生矛盾时,他们更多地倾向于调和公、私的矛盾。
与儒家不同,韩非将公、私关系对立起来看待。韩非一直关注君主统治的方法手段问题,因而君主的情感(私意)与国家的法律(公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一直是韩非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韩非认为,君主为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以及国家安全,不能以一己私欲损害“公”。韩非讲:“诚有功则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近爱必诛。”
君主宠爱某个臣子、妃妾是人之常情,可是当他们违法之后,依旧要依据法律对其进行惩罚。这就说明,在韩非看来,当君主意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君主之私意应服从于国家之公法。
即使这一理论在实践中出现了秦孝公太子、楚庄王太子等例外,但是最终秦孝公惩罚了太子的老师,楚庄王奖赏了执法的官吏,这里虽然有理论实践中的偏差,法家对此应当负有重要责任。
但从整体上来看,并不违背君主之私意服从国家公利的主张。对于瞽瞍违法,韩非讲“瞽瞍为舜父而舜放之……不可谓仁”,这里韩非认为瞽瞍违法,舜将其父流放是不仁的行为,按照韩非“孝子不非其亲”的定义,也就是说舜的行为不符合孝子的行为。
舜严格执法是“奉公”,惩办其父是“废私”,可以看出这里公与私是矛盾的,不可兼得的。
韩非讲“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这里韩非说明了要使民众安居乐业,国家富强就必须去除私邪、谋私利的行为。
这便是说国家无论君臣都应该将法作为治理依据,所有人都不能够违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韩非认为,臣子不能谋取任何私利,要求臣子一心为君,奉公守法(“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废私术,专意一行,具以待任”)。
可以看出,韩非的公、私关系是完全绝对化的,虽然这里的“公”更多指的是维护君主的统治地位,但是韩非认为,即使君主也不能违背法律,也应奉公守法,使群臣不在法律之外打主意,君主不在法律之内乱施恩惠,使群臣不在法律之外打主意,君主不在法律之内乱施恩惠。
也可以看到,这里韩非所说的对君主的约束实际上只是在治国方式上的约束。秦自商鞅变法以后,推行“法治”,在秦国,大臣没有任何的私行、私利,他们不勾结朋党,完全将自己的私利废止,一心为公。
这完全与韩非主张臣子不以公废私,将公与私对立的主张相一致,从秦在战国中后期能够一跃成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并且最终能够兼并六国、统一天下来看,法家将公、私关系绝对化,使私完全服从于公,对于当时社会结束战乱而言是有利的。
应该说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认识是正确的。这里需要加以说明的是,韩非将公、私关系绝对化,公利与私利的冲突对立并非是要求人们放弃私利,而是要将私利置于公利之中,韩非讲“私怨不入公门”,这里强调的实际上是不以私废公,而非去私。
韩非还认为,臣子能够不以公废私并非是出于臣子的道德水平高,而是出于臣子对名利的追求。实际上,韩非甚至整个法家都将“法律的有效性”寄托于人们的功利心。
但是类似于狂矞、华士兄弟之人的存在表明,韩非之法与儒家之法的实施寄希望于道德一样,它们的有效性都是有限的。
荀子讲:“凡奸人之所以起者,以上之不贵义,不敬义也。”
当最高统治者一味地追求功利,以功利来驾驭群臣而忽视对臣子道德修养的要求,奸臣就会出现。当群臣因为追逐名利而服从于君主,忠于君主时,那么群臣也会因为更大的利益去反抗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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