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当主播的,都幻想着遇到一个大方的“榜一大哥”,接住这泼天的富贵。
但这样的富贵,真有那么好接的吗?现实告诉我们,不好接!稍不容易就会吃官司!
这是浦东新区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的一则案例。
李某是某平台头部主播,早在2018年的时候,于某就在李某的直播间里打赏。
那时候主播间的竞争还没有现在激烈,榜一大哥也没有现在显眼。
紧接着,李某和于某两人加了微信,成了朋友。
如果仅是这样,李某或许还能安全脱身,但李某不止于此,不甘心止步于此!
为了获得更多打赏,李某开始跟随于某出入高档饭店,出国旅游……甚至参加游艇会等。
于某这么有钱,他是干什么的呢?
于某是某集团公司的老板,有着多家关联公司!
于某公司做的事情,是采用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年化收益,然后通过线下门店向不特定公众销售融资租赁收益权拆分类理财产品。
说得好听点,这叫金融公司,实际上这叫……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行为,叫非法融资!
涉及非法融资的罪名有两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理解成,没有得到关部门的批准,干了银行的活,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不是很重,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的罚金。
2、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某胆子很大,他不仅知道于某是干什么的,还在于某的集团公司里开过直播!或许在李某看来,风浪更大,收获更大吧!
于某给李某的回报是,在李某的直播间里打赏的次数越来越多,金额也越来越大。
当然,于某除了和李某交往密切外,他还在同一直播平台认识了主播王某、贾某、方某。
于某给李某等4人进行如此巨额的打赏,是因为高兴,一掷千金吗?周幽王烽火戏诸侯?
这种事情,别说李某了,一个稍微从事直播行业久的点人都知道,不会这么简单,天下哪有这么好挣的钱?
李某等4人当起了“洗白”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的“掮客”。
就是李某等4人通过在直播期间接受打赏的方式收取赃款,并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洗兑打赏资金,以此为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清洗和转移赃款。
公安机关将于某的犯罪行为查获时,于某向李某等4人的打赏涉案资金,已经超过5000万元。
网友意见:
1、平台抽50%,5000万最后到手才2500万,这样吗?
不一定,因为平台会按激励的方式返还现金。举个例子,如果你能刷10亿,起码能返你90%,刷1亿返80%。
2、国家相关部门为什么不督促直播平台关闭打赏功能,限期关闭打赏功能?
主播卖货要分成正反两面看,也不全是坏的部分,平台和主播都是正常纳税,这部分税额很高,有些主播比一个地方企业都纳税高,而且还可以解决就业问题。
现在那么多工业机器人出来了,自动化工厂里根本看不到几个人,直播也算新业态了。
主播和平台收的钱怎么办?需要退吗?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从这一条来看,只要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主播和平台都应该退还,实际上却不一定!
首先,主播应该退还,无法归还的部分,可以责令其退赔。
但平台是否需要退还,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的分歧较大。
有一些法院认为,直播打赏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对于善意取得的打赏款项不予追缴!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两部解释均明确了犯罪所如果满足第三人善意取得,人民法皖不予追缴的规定。
也有的法院认为,平台应该退还。这个问题的理论非常复杂,不展开论述,感兴趣的可以留言讨论。
目前,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4人提起公诉。其中3人认罪认罚,1人退赔全部赃款,2人退赔绝大部分赃款。
【免责声明】文章案例过程、图片都来源于网络,此文章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案件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