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协商一致而待岗的,工资待遇按双方协商的结果执行;基于“停工、停产”而待岗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基于劳动者过错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待岗的,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规章制度未规定,确属劳动者过错的,可以不支付工资。
非基于“停工、停产”,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待岗,则需要全额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