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哥哥向妹夫借款2万,却在对方身患癌症时拒绝归还

雪峰说法 2023-10-09 17:29:54

湖北黄石,男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妹夫借款20000元,后来妹夫身患胃癌急需用钱,男子却拒绝归还,妹夫去世后妹妹独自抚养小孩,多次要求男子还钱,男子仍无动于衷。妹妹无奈诉至法院,判决胜诉后男子仍当老赖,妹妹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男子名叫陈强,还有个妹妹陈丽,两人都已成家,陈强头脑灵活、口才伶俐,不甘心一辈子屈居人下,便在当地做小生意,陈丽夫妇则一直打工,由于吃苦耐劳,收入倒也不错。

做生意有起有落,尤其是小生意,资金缺口是家常便饭,想到自己妹夫家庭条件还可以,陈强便向妹夫开口,一借就是20000元。

毕竟是自己大舅子,做的又是正经生意,妹夫不好拒绝,和妻子商量后果断转账,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未商量还款时间,甚至连凭证都没有。

陈丽想着,毕竟是亲兄妹,哥哥手头紧张,借钱无可厚非,可20000借出去后,陈强绝口不提还钱之事,仿佛压根没有发生过。

由于经济形势变化,陈强的生意日薄西山,几年下来不仅没赚到钱,还倒贴进去不少,妹妹劝他停掉生意,找份工作上班,可陈强百般不愿。

陈强觉得,妹妹的意思很明显,就是怕自己不还钱,于是答应有钱就还,可几年时间过去,陈强所谓的还钱仍遥遥无期,正在这个时候,陈丽丈夫身体不适。

一开始他以为只是小毛病,可人越来越瘦,胃部还经常疼,他本以为只是胃病,忍忍就能过去,可一次上班途中,竟然直接晕倒在工地。

这下家人重视起来,谁料送到医院,竟被诊断为胃癌,不仅家里失去主要劳动力,陈丽还得时时刻刻陪着丈夫,每天高昂的医疗费,让这个普通家庭困顿不堪。

为给丈夫治病,陈丽到处借钱,陈强作为哥哥,不仅未对二人伸出援手,还在妹妹讨债时玩起失踪,陈丽一边要照顾孩子和病人,一边要到处筹钱,可谓苦不堪言,尝尽人间辛酸。

陈丽多次向陈强索要2万元,可陈强坚称没钱,多次询问无果后,陈丽只好作罢,毕竟她还要照顾丈夫,没有功夫和哥哥争辩。

实际上,此时的陈强,生意确实遇到困境,手头也比较紧张,但相比陈丽要好很多,2万元还是有的,但无论陈丽怎么讨要,他都以困难为由拒还。

妹夫送医时已是晚期,经过多番救治,还是不幸身亡,留给陈丽的,是一大堆债务,还有年幼的孩子,生活重担全压在女人身上,陈丽的痛苦可想而知。

办完丧事后,陈丽生活更加困难,不仅要独自一人抚养孩子,还有两边老人要负担,于是她再次找到哥哥,要求偿还2万元,可无论陈丽如何诉苦,陈强仍拒绝归还。

一怒之下,陈丽决定诉至法院,虽然没有借条,但双方的转账记录明明白白,还有多次聊天信息为证,陈强也不好赖账,一审法院判决陈强限期还钱。

可陈强仍无动于衷,无奈之下,陈丽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面对执行干警上门追讨,陈强还是坚持说没钱,并声称自己十分困难。

工作人员苦口婆心劝说,让陈强多想想妹妹的难处,多想想兄妹亲情,陈强仍无动于衷,干警磨破嘴皮无果,准备对陈强实施拘留。

陈强一见来真的,顿时变了副嘴脸,一次性付清2万元欠款,此案至此才算告终,事情曝光后,引发舆论热议,有人表示亲兄弟明算账,不能轻易借钱。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若无约定应认为无息。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据此,陈丽和陈强之间的借款,应认定为无息借款,陈强只需归还本金即可。

2.陈强在判决后拒绝还钱,属于违法行为。

民法典中有诚实信用原则,妹夫基于信任,将2万元借给陈强,可他却迟迟不还,不仅罔顾亲情,受到道德唾弃,还违背诚信原则,令人十分不耻。

不过这些都只是民事纠纷,在法院判决后,陈强仍拒绝归还,则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

面对执行干警,陈强有钱不还,可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可依法对其进行拘留,因此干警所说不是威胁,而是法定职权,若情节恶劣的,甚至可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罪,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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