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核算时,怎样使用该省的养老金计发基数?

教书老匠 2024-08-16 13:36:39

文/职教教书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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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好多省份具有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不同,截止目前,吉林省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包括省直计发基数及各市县计发基数多个板块,尚未实现全省统一。那么,在核算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时,要怎样使用这些养老金计发基数呢?

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使用全省养老金计发基数

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上一年度全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

(2)过渡性养老金=上一年度全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4%)

二、企业退休人员综合使用所在市县养老金计发基数和全省养老计发基数

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上一年度市县养老金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实际缴费年限21年及以上增发基础养老金。

累计实际缴费年限21年至25年部分,增发比例0.15%%;

累计实际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增发比例0.20%;

累计实际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增发比例0.25%。

(2)过渡性养老金=上一年度全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缴费年限20年及以下1.2%、21年及以上1.4%)

三、案例解析

例1.老刘,女,企业职工,2023年3月于吉林省珲春市退休。因其退休时吉林省尚未公布2023年养老金计发基数,故暂按2022年吉林省养老金计发基数表执行,其中,珲春市月计发基数为74462÷12=6205.17元;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为79242÷12=6603.5元。待2023年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新核算、多退少补。

老刘的基础养老金=(6205.17+6603.5×0.5838)÷2×27.25×1%=1370.71(元)。

基础养老金增发部分:

累计实际缴费年限21年至25年部分

(6205.17+6603.5×0.5838)÷2×5×0.15%=37.73(元);

累计实际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

(6205.17+6603.5×0.5838)÷2×2.25×0.20%=22.64(元)

累计实际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

(6205.17+6603.5×0.5838)÷2×0×0.25%=0(元)。

老刘的过渡性养老金=6603.5×0.5838×0×1.4%=0。

例2.老方,2020年6月于吉林省某省直事业单位退休,该年度全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72193÷12=6016.08元。

老方的新办法基础养老金=6016.08×(1+1.7956)÷2×39×1%

=3265.32(元);

老方的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6016.08×1.76×33.08×1.4%=4903.65(元)。

四、后记

1.迄今关于吉林省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有关说法比较混乱,容易给一些人造成理解上的偏差。

上述计算公式中用到的“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实际上就是原来的“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因为这个养老金计发基数是用在退休当年的,所以严格来说应称呼“退休当年全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比较合适。

比如,上文中第一个案例中的老刘,她是2023年退休的,用的应该是2023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但按照计算公式,很容易使人造成误解~似乎要用上一年度也就是2022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

2.据我了解,吉林省正在逐步改革原有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布局,总的趋势是逐步缩小不同市县之间的差距,最终实现全省一个标准。此外,从2021年开始,吉林市、东辽县、松原市、长岭县、龙井市等五个市县已经将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养老金计发基数。2023年,除长春市、延吉市、江源区、汪清县、通榆县以外的其他市县都采用了上一年度也就是2022年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这也意味着虽然2024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表没有出台,但因为之前吉林省已经公布了2023年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6142元,所以绝大多数市县2024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已经呼之欲出,即86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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