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将退订潜在风险当成实际损失,全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明显有失公平。 ▲资料图:酒店预定不可取消,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图/IC photo 文 | 何勇海 据报道,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近期组织开展“在线旅游平台酒店预退订规则调查”,并约谈调查涉及的6家平台,监督指导落实整改。 该调查发现,在160家酒店中,有73家酒店全部或部分房型为“不可取消”或“仅15/30分钟内免费取消”,占比为45.6%。此外,有11家酒店规定所有产品均不可取消。推行“不可取消”的酒店不在少数,且集中在中高端酒店。 酒店预订后不可取消,显然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无论什么条件下都无法取消订单,不合法也不合理。经营者单方制定的“不可取消”条款,简单粗暴地否定了消费者退订的客观需求,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正如广东消委会所言,酒店预订消费有其特殊性,消费者从预订酒店到入住有一定时间差,能否按期入住,除不可抗力外,还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影响,特别是一些具有合理性的非主观故意原因,如身体状况、突发事件等。 部分酒店之所以设定预订后“不可取消”,主要是担心退订会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但大多现实情况是,有的消费者提前数天甚至十多天取消预订,根本不会影响酒店的再次销售。酒店将退订潜在风险当成实际损失,全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明显有失公平。 而在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情况下,酒店和在线旅游平台设置“不可取消”条款,则属于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酒店和在线旅游平台不妨按整改要求,制定合理的阶梯退款规则。比如预订多少天内允许无条件取消,距离入住时间越近,扣除钱款比例越大,24小时内不能取消等。 此外,消费者预订酒店时,要事先了解退订规则,尽量不选择“不可取消”的酒店或房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撰稿 / 何勇海(职员)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付春愔 新京报评论,欢迎读者朋友投稿。投稿邮箱:xjbpl2009@sina.com 评论选题须是机构媒体当天报道的新闻。来稿将择优发表,有稿酬。 投稿请在邮件主题栏写明文章标题,并在文末按照我们的发稿规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银行账户(包括户名、开户行支行名称)等信息,如用笔名,则需要备注真实姓名,以便发表后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