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来了,天气闷热难当,男子汪某由于体型肥硕,实在感觉难以忍受,于是为了追求凉爽,每次晚上洗完澡后,男子汪某总喜欢光着身子,在家四处游荡。
然而,由于没有拉窗帘的习惯,长此以往,男子汪某的行为,顿时引起了对面女邻居杨女士的意见。于是,杨女士为了表达不满,便拿起手机,拍下了几张男子汪某光着身子的照片。
随后,杨女士在未打马赛克的情况下,将这些照片发到了小区业主群里。其实,杨女士的本意是想提醒男子汪某,让他注意一下影响,不要总是光着身子在家四处游荡,否则会影响其他邻居以及未成年的孩子。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超出了杨女士的掌控和预料,当男子汪某的隐私照片在业主群传开后,不仅立即引起了小区业主们的围观,随后更是迅速扩散,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随着事情的发酵,男子汪某的工作和生活均受到了很大影响。于是,愤怒不已的男子汪某便选择了报警处理。而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将杨女士传唤到案,依法接受询问调查。
在警局里,面对民警的调解,男子汪某和杨女士各执一词,互不低头认错。男子汪某认为,杨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此要求杨女士立即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此外,男子汪某还要求警方依法追究杨女士的违法责任。
而杨女士则辩称,男子汪某故意不拉窗帘,光着身子四处游荡,给她的身心造成了严重损害,属于有错在先,因此拒不赔礼道歉。
另外,杨女士还认为,男子汪某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也构成了违法,因此,如果警方非要追究的话,也应该一并追究男子汪某的违法责任。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首先,本案中,男子汪某光着身子,在家四处游荡,到底违不违法呢?对此,一种观点认为:男子汪某构成违法。
理由如下:
本案中,男子汪某故意不拉窗帘,长期光着身子四处游荡,极容易被公共空间里的其他人,也就是其他的邻居甚至是未成年的孩子所看到。
而在容易被不特定的公众人物所看到的情况下,男子汪某长期裸露身体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因而已经构成了违法。
然而,笔者却认为:男子汪某不构成违法。
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比如商店、图书馆、电影院、体育馆、饭店、医院、公共交通工具等。
本案中,男子汪某是在自己家里,光着身子四处游荡,而并非是在公共场所,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男子汪某的行为,尚不构成违法。
当然了,男子汪某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的确很不雅观,有伤风化,但是归根结底,男子汪某的不雅行为,只能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杨女士拍下男子汪某光着身子的照片,并将其发到小区业主群里,究竟违不违法呢?对此,笔者认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杨女士不仅偷拍了男子汪某光着身子的照片,而且还将这些隐私照片,发到了小区业主群里。而杨女士的上述行为,明显属于偷拍、散布他人隐私。
因此,就本案而言,虽然杨女士属于事出有因,然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杨女士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违法。
而且,由于杨女士散布的隐私照片,已经造成了大面积传播,给男子汪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故而还属于情节严重之列,依法会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结语:本案中,杨女士用违法的方式去制止不道德的行为,实在是不可取。而本案也警示我们,制止不文明行为,必须要注意方式方法,否则便有可能触犯法律,到时候悔之晚矣。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