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罪名解析(附思维导图和甘肃量刑标准)

鞠一说法 2024-10-09 21:41:14

传播法律知识,分析典型案例,提供法律咨询,做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2024年最新

刑法483个罪名及其刑期汇总

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已经颁布施行。此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两高发布了《罪名补充规定(七)》,刑法罪名由原先的468个增加到483个罪名,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更新,罪名数量暂时不变。

点击蓝字部分,获取更多资讯:

2024年最新丨刑法483个罪名及其刑期汇总

危险驾驶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构成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客体方面,此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客观方面,行为人在道路上实施了上述危险驾驶行为,且情节恶劣。

一、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二、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四、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点击蓝字部分,获取更多资讯:

交通肇事罪的罪名解析(附思维导图和甘肃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是中国刑法中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两种不同犯罪类型。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以及法定的量刑标准上。

犯罪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犯罪行为方式: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而交通肇事罪包括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多种行为。

对危害结果的要求: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恶劣即可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通常较轻,处拘役并处罚金;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更为严厉,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甚至更高。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侧重于预防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危险行为,而交通肇事罪侧重于惩处已经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违规行为。

甘肃省量刑标准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的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最新版)

一、危险驾驶罪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行为危险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10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提高1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4)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6)在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7)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8)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的,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9)一年内多次或者聚众追逐竞驶的,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10)组织追逐竞驶的,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11)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15日刑期。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运营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害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增加刑罚量: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每增加额定乘员1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每增加额定乘员1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每增加额定乘员1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4)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的,实际载员达到10人以上,每超过3人,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5)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7)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舍友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坡路、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行为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增加刑罚量:

(1)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每增加轻伤一人或公私财产损失每增加五万元,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2)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50%以上,每增加1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3)符合本意见第3条第二款(5)(6)(7)项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4)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5)曾因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受过刑事追究或者在二年内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6)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5.实施危险驾驶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同时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两项以上危险驾驶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载有乘客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明知是非法改装、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而驾驶的;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而使用的;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宽处罚:

(1)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2)具有急求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且接受处隔夜醒酒后开车的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3)其他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罪的宣告刑期具体到月,经基准刑调节不满整月刑期的,可按照整月就低确定刑期。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