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权制下,男子出嫁,父权制下,女子出嫁,是妇女遭到的最大失败

沉淀的过去 2024-10-08 11:00:45

母系氏族公社时,一个母系氏族就是一个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由一位始祖母所生的若干代最亲近的亲属组成一个血缘群体,世代居住在一起,血肉相连,生死相依。

氏族成员在一位母系族长的领导组织下,生前共同劳动,共同消费,人人平等,互相帮助合作;死后不分地位高低葬入氏族墓地,彼此永不分离。

一、母系氏族社会的婚姻习俗。母系氏族社会末期的婚姻制度,从每个氏族来说一般实行族外婚,即本氏族与它氏族通婚,而每个部落来说又大都实行族内婚,即同一族姓部落内部各氏族之间通婚。不过这也没有严格的清规戒律,一个部落的氏族,尤其是部落中心地的氏族,既可以与本部落内的许多个氏族通婚,当然也可以与邻近部落的氏族通婚。

按照传统的对偶婚制,一个氏族同辈分的成年男女必须到另一氏族的同级成年男女中寻找配偶;而在母权制下,女子是不出嫁的,需要“外嫁”的是男子。如《尔雅释亲》所说:“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女子谓昆弟之子为姪(侄);谓出之子为離孙,谓姪(侄)之子为歸孙。”因为姊妹与对方氏族男子所生之子必须“出嫁”到双方氏族中去,所以称为“出”;“出”之子不生于本氏族,而以辈分言之为孙,所以叫作“离孙”。

反之,兄弟“出嫁”到对方氏族而与对方氏族女子所生之子,通常仍要“嫁”回本氏族,所以称为“侄”,“侄”就是“至”的意思;“侄”之子又生于本氏族,所以叫作“歸孙”,又称“来孙”,而“来孙之子为昆孙”,所以在母系氏族社会时代,无论“昆弟”“昆孙”等等,原则上都是平等对待的,即通婚氏族的男子没有亲疏远近之分。

对偶婚在早期,其实只是“走婚”的形式,即男子晚间与对方氏族的女子同居,白天则回到本氏族劳动。这样的夫妻关系极为松散,“走婚”的对象无论对于男女都不是固定的,因而所生子女知母不知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化,妇女主动要求比较长久地和一个男子结合,男子也由于财产关系等因素的促使而愿意与一个女子(或几个姐妹女子)比较长久地生活在一起,从而逐渐产生出一些相对稳定的对偶家庭。到了这个时候,男子的真实意义上的外嫁才会逐渐成为普遍的现实,而同时个别女子的外嫁也会出现,于是完整的母系氏族制度开始出现缺口,父系氏族制度的萌芽也就随之产生。

西周春秋时代我国的家庭婚嫁形态还保存很多原始习俗,这些习俗有的与当时盛行的宗法制度结合起来,成为原始宗法性的婚嫁形态,而与唐宋以后封建宗法婚俗不同,是人类家庭婚姻形态发展的必经阶段,在当时的人们看来是正常现象,不可用汉代以后乃至现代人的庸俗观点如非礼、淫风、乱伦等来看待古人婚俗。

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原始形态的婚嫁习俗和家庭形态主要有三种:

其一,烝、报式的家庭形态与婚嫁习俗。这是父系家长制大家庭下的产物。在父系在家庭中,家长掌管全家的所有财产,并实行一夫多妻制,占有许多妻妾。他死后,他的财产和妻妾由他的嫡长子继承,因为在原始宗法制度下,妻妾也是家长的财产,是为家长生儿育女、繁衍后代并满足性爱需要的特殊性质的财产。这样在婚姻上就出现了所谓烝、报的制度。所谓烝,就是继承父亲地位的儿子,可以和除了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妻妾发生婚姻关系;所谓报,就是儿子可以和叔母、伯母发生婚姻关系,也就是把她们作为自己的妻妾。这种婚嫁形态在春秋时代及以前被认为是合法的、正常的。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载:“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公夫人及太子申生。”晋献公通过烝的形式占有多位妻妾,其中齐姜本是晋献公的父亲晋武公的妾,但不是献公的生母,献公按照当时的习俗惯例把齐姜娶过来,齐姜为他生了一男一女,女儿后来嫁给了秦穆公,男的名叫申生,成为太子。后来献公又娶了年轻美女骊姬为妻,骊姬为立自己的儿子为太子,害死了申生。

《左传·闵公二年》载:“初,(卫)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惠公庶兄、宣公子)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原来卫惠公的庶兄昭伯烝了昭伯的非生母、惠公的生母宣姜,当时惠公少不更事,宣姜不愿意,昭伯强行占有了她,宣姜为昭伯生下了二男二女。从中可以看出烝、报是流行习俗,贵为国君夫人的宣姜也不能违抗这种婚俗,其宗法性显而易见。”

当初,卫宣公和父亲卫庄公的姬妾夷姜私通,生下儿子公子伋,卫宣公便把公子伋托给右公子抚养。 卫宣公很宠爱夷姜,因此将公子伋立为太子,并让右公子教导他。后来,右公子替太子伋迎娶齐国女子宣姜为妻,还没有成婚。然而卫宣公听说宣姜长得非常漂亮,就动了歪心眼,于是在河边搭起一座亭台楼阁,等齐女宣姜经过时,就先行拦截把她娶过来了,并再替太子伋娶另外的女子。

《左传·宣公三年》载:“(郑)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伪。”杜预注:“郑子,文公叔父子仪也。汉律,淫季父之妻曰报。”原来郑文公这位国君也是堂而皇之地把自己叔父的妻妾占为己有。

除了烝、报,还有与之相似形态的下淫。《史记·鲁世家》载:“惠公适夫人无子,公贱妾声子生子息(隐公)。息长,为娶于宋,宋女至而好,惠公夺而自妻之,生子允(桓公),登宋女为夫人,以女为太子。”原来鲁惠公为他的儿子息娶了宋国贵族女子为妻,惠公见宋女子年轻漂亮,竟然把她夺归来,作了自己的妻子。这种贵族把家族内除亲生女儿以外的下辈女子占为自己妻妾的现象,就是下淫。

与烝、报、下淫有类似性质的婚俗是叔接嫂,即弟弟纳自己哥哥的妻子为自己的妻子。《左传·闵公二年》载:“共仲通于哀姜,哀姜欲立之。”共仲是公子庆父,哀姜是其兄庄公之妻。庆父不死,鲁难未已。庆父一再作乱,为害鲁国。当时庆父与哀姜私通,成了夫妻,所以哀姜想让庆父当国君,成为庆父作乱的内应。不过在当时贵族娶兄长之妻是习惯,并非违法。这种叔接嫂的形态在后来的少数民族中常见,如清代皇太极之妻、顺治帝之母孝庄就曾下嫁给皇太极的弟弟多尔衮,所以顺治称多尔衮由“皇叔父摄政王”改为“皇父摄政王”。

其二,媵和姪娣从嫁的家庭形态和婚嫁习俗。这种习俗是原始群婚制的残余,成为当时贵族男子霸占大批女子,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工具。

《春秋经·成公八年》载:“卫人来媵。”杜预注:“古者诸侯娶嫡夫人及左右媵,各有姪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所以广继嗣也。鲁将嫁伯姬于宋,故卫人来媵之。”按媵或姪娣从嫁制度,如果诸侯娶一名嫡夫人,就有嫡夫人的姪、娣,两个同姓国的左媵和右媵,以及左媵和右媵的姪、娣,一起出嫁,一国三人,一娶九女。

如出嫁国(女方)鲁国,迎娶国(男方)宋国(国君),则媵女国(晋国)三女为晋女姪、晋女媵、晋女娣,嫁女国(鲁国)三女为鲁女姪、鲁女伯姬(正夫人)、鲁女娣,媵女国(卫国)三女为卫女姪、卫女媵、卫女娣。

陪嫁女除外,也有陪嫁臣,如百里奚。百里奚少时家境甚贫,颠沛流离,后出游诸国,到齐国,不被任用;又至周,仍不被任用;后被虞公任用为大夫,晋灭虞后被虏,作为陪嫁之臣被送往秦国,因秦穆公以媵臣待之,出走至宛,为楚人所执。后秦穆公闻其贤,用五张黑牡羊皮将其赎回,授以国政。称为五羖大夫。任秦大夫七年后,与蹇叔等共同辅佐穆公建立了霸业。

其三,对偶性质的婚姻形态。所谓对偶婚,是介于群婚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婚姻形态,就是不牢固的一夫一妻制。这种形态,在庶民家庭比较流行。女子可以离家出奔,如《国语·周语上》载:“恭王游于泾上,密康公从,有三女奔之。”反映当时一夫一妻制不稳定,女子可以随意弃家出奔。《左传·昭公十一年》载:“泉丘人有女,梦以其帷幕孟氏之庙,遂奔(孟)僖子,其僚从之。”女子可以随意离弃家室,投靠梦中人,与他人为妻。当时女子出奔不违法,还受到鼓励。《周礼》记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家者会之。”目的在于多生育,添人口,增强氏族实力。

后来产生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规制,男女婚配开始受到约束,失去了自由。但到秦始皇时代,才统一了婚嫁习俗。

《史记·秦始皇本纪》:“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严令禁止原始婚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对违背一夫一妻制习俗的淫佚、寄豭、逃嫁等要严刑处理。秦代成为后世封建礼教的婚姻习俗的开端,历史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在父系氏族公社里,私有制已经产生,男性对女性的奴役、族长对氏族成员的剥削由此产生。所以,恩格斯说,母权制的颠覆、父权制的产生,是妇女遭到的一次最大失败。

由母系氏族社会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婚姻形态由群婚形态和对偶婚形态下的从妻居改为从父居,由男方的集体出嫁转变为女方嫁到男方氏族中,不稳定的对偶婚逐渐向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过渡,妇女从在生产中占主要地位逐步下降为从事家务劳动,变成为男方生儿育女的工具。

总体看,父系氏族公社时期,虽然生产资料公有制还占主导地位,原始平等关系基本得到保留,但是私有制已产生,阶级对抗已形成,妇女沦为附属品,原始宗法制度已经开始萌芽。

二、母系氏族社会的丧葬习俗。多人二次葬俗是母系氏族社会墓葬的显著特点。多人二次葬俗较早曾经盛行于仰韶文化地区,有关遗迹在陕西华县元君庙、华阴横阵、渭南史家、临潼姜寨及山西芮城东庄村、湖北郧县大寺、河南淅川下王岗、安阳后岗遗址均有发现。

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解释说:

在华县元君庙和华阴横阵村发现了几十座迁徙合葬墓,每座人数多少不一。元君庙墓葬中最多的是二十三个,横阵村达四十四个,其中男女老少都有。显然,这种埋葬情况反映出他们在同一氏族中有着更为亲近的血缘关系。作为母系大家庭的成员,其中还包括出嫁死后必须归葬于本氏族的男子。

迁徙合葬过程比较复杂。人死后,大概是把尸体暴露在一定的地点,让皮肉烂掉,然后把尸骨收集起来,放在氏族专设的场所,並注意不相混杂;到了一定的时候,就把同家族的尸骨集体迁葬到氏族墓地,横排埋在一个墓坑里。

也可能是先分别土葬,到一定的时候,举行二次葬。在遇到母系大家族中一个地位较高的妇女死亡时,就先直接把她的尸体仰卧埋在墓坑里,同时把她同家族的先死者的尸骨妥善地迁过来,排在一起同墓合葬。

例如,在元君庙的迁徙合葬墓中,有些就是以一具女性尸体为一次葬,而其他的男女骨架则是迁来和她葬在一起的。这种以妇女为中心的葬俗,也表明她们在社会上和大家族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

横阵村的几座合葬墓稍有不同,它是大墓坑中依次挖了几个小坑,在各小坑中分别埋葬尸骨。例如,有一个大坑长11米,宽2.4米,里面套7个小坑,每坑人骨有多至三层重叠的,共四十二具,都是迁徙合葬的。迁徙合葬的具体情况虽然不尽相同,但却反映出母系大家族在当时已经出现。

王因(鲁中南)墓地所见可知曾经流行多人同穴合葬、二次葬及迁出葬风俗,其中尤以二次葬墓最受人注意。与仰韶文化地区不同的是,王因二次葬墓大都为男性,而这些男性又绝大多数为成年人。专家解释说,这一葬俗与两个因素有关系:一是在母系氏族的外婚制下,本氏族男子出嫁到相互通婚的对方氏族而死后又归葬到本氏族的习俗(如果是女子出嫁,死后也同样要归葬到本氏族)。二是随着氏族的扩大、分化和近亲部落的形成,同一部落拥有一个中心墓地,后成为整个部落的中心性公共墓地。在中心公共墓地三个墓区的墓葬各有早晚之别,说明葬俗不同应是由于死者所在家族不同而形成的,或许是丧葬习俗变化所致。部落中心性公共墓地的形成,体现了古人聚族而居、聚族而葬,追宗念祖、落叶归根的思想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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