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从玖,男,汉族,1965年3月生,安徽肥西人,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朱从玖利用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浙江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上市、融资贷款、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亿余元。
2024年11月19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朱从玖受贿案,对被告人朱从玖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查,朱从玖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定,搞团团伙伙,破坏政治生态,私自携带违禁书籍入境并长期阅看,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组织原则缺失,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亲属和他人在入职录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对配偶违规在管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知情但未予纠正,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公器私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及执法司法活动。道德败坏;纪法意识淡漠,贪婪无度,“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公司上市、融资贷款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朱从玖开除党籍处分。
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从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朱从玖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