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愿参加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到损害,受害人或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
自愿参加有风险体育比赛
除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得请求他人担责
据介绍,草案二审稿就已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此前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提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限定为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同时,建议明确教育机构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草案三审稿因此作出修改,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者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在学校遭遇人身损害
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担责
草案三审稿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草案三审稿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