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4日,赣州张某锦与谢某鸿恶意串通,以企业购买原材料为名,诈骗当地作家施先生为他们非法放贷的1920万元提供担保。但他们的阴谋很快就暴露:在施先生担保的1920万元中,有一半被非法放贷人张某锦转回了自己的账户。
张某锦有恃无恐,竟到赣州中院起诉,要谢某鸿归还1920万元,由施先生和菊隆高科承担担保责任。谢某鸿被逼无奈,只好向GA自首,并递交了一份《供述书》,把他与张某锦合谋诈骗的事实和盘托出。
谢某鸿自首后,施先生随即也向GA局递交了《控告状》,控告谢某鸿与张某锦合同诈骗,人证物证俱在,不知为何,GA局却作出了高利转贷不予立案通知书。
根据相关法规定,公证一定要调查核实,但张某锦为了诈骗得逞,宴请领导,担保公证没有依法走程序。因为匆忙,把施先生的性别都搞错就公证了,这样的公证真的合情合理吗?
公证书和公证笔录都是说借贷为企业业务需要,谢某鸿还向张某锦写了《贷款申请书》,写的也是企业购买原材料需要。但GA局查实的是1920万借贷中,有960万以消费的名义转回了张某锦自己账户(附960万转账明细),有333万落入谢某鸿个人腰包,企业实际到账只有677万,那么合同诈骗事实是否成立?
说到判决书,施先生这边有两点疑问:一是企业实际借款为677万,但为什么要菊隆高科和施先生承担1920万担保连带责任?二是担保财产共有人王某萍没有为张某锦的非法放贷签字担保,她分明是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法G为何却指鹿为马说王某萍是以当事人身份申请不予支持,从而剥夺她的正当权益?
当施先生不断向上控告,说张某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大肆非法集资和非法放贷,张某锦向法庭递交的《贷款申请书》,就是非法放贷的铁证!但现在这份《贷款申请书》和王某萍递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征地协议》等系列重要证据都在案卷中不翼而飞,为什么有人要销毁这些重要证据?
另外,F院冻结了菊隆高科238万元资金,本来是用来履行调解协议的。但协议签订后,张某锦和法G却不履行,并欺骗另三方当事人,说冻结资金238万被其他债权人划走了。但最近施先生却在本案案卷中找到确凿证据,证实此238万被法G和张某锦私自侵吞。证据是张某锦向中院递交的划拨申请书,申请履行调解协议第一项,将冻结的菊隆高科存款238万划入他同意的第三方账户,日期是2014年7月21日(即调解协议三天后)。
而中院立马在第二天(即2014年7月22日),就作出了裁定书,裁定扣划菊隆高科存款238万,且立即执行。
张某锦的申请和法G温某岩的裁定,相隔仅一天,都是背着另三方当事人进行的,且在随后发布的判决书上,法G温某岩对这238万只字不提,没有依法从总债务中予以扣除。那么这笔钱是否暗藏玄机?在此请求相关部门调查这238万资金流向!
这种种离奇行为的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惊天阴谋,到底有哪些不为人知的黑幕?
施先生用这段经历写成的《一个作家的司法体验》,看了使人伤心落泪,又让人义愤填膺。施先生是个小有成就的作家,现又在某法治网兼职,像他这样一个懂法的人都维护不了自己的权益,这是否说明基层的法治环境还有待改善?施先生和广大民众都期待着此案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大家始终坚信,法治社会、朗朗乾坤,阳光定会冲破黑暗,正义可能会延迟,但是永远不会缺席。
在此,恳请上级部门能关注彻查此案,惩治司法腐败,并请相关媒体予以监督,惩恶扬善,还施先生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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