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在申请宅基地手续时,遭到村委的刁难与不作为,材料被搁置,还被提无理要求。要解决宅基地问题,找对方法和部门才是解决的关键,以下是阿宇处理宅基地问题的一些经验:
一、现象及动因村委对宅基地事宜不处理,主要表现为对村民宅基地申请长期搁置,不予审核上报;对宅基地边界纠纷视而不见,不进行调解;对违规使用宅基地行为听之任之,不加以制止等。
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村委工作人员对宅基地相关政策法规不熟悉,业务能力不足,不知道如何处理。另一方面,部分村委可能存在怕得罪人、不想惹麻烦的心理,导致在处理宅基地事务时消极怠工。还有可能是存在利益纠葛,个别人员为了自身或他人的不当利益,故意拖延或阻碍正常的宅基地事宜处理。大家可以先分析背后的原因,然后才决定选择何种解决策略。
二、解决方法和法律依据1.向乡镇政府反映:乡镇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负有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遇到村委不处理宅基地事宜时,可向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如国土所、村镇建设办公室等反映情况,乡镇政府有权督促村委履行职责,或直接对宅基地相关问题进行处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村委会依法改正。。
2.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投诉:县级自然资源局(原国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因此,当村委不处理宅基地问题时,村民可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对村委的不作为进行监督,依法依规处理宅基地相关事务。
3.提起行政监督:村民还可向当地监察委员会反映村委在宅基地事务处理中的不作为问题。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公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
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公职人员在履行宅基地管理职责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监察委员会可对其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直接行政复议:若认为乡镇政府在处理宅基地相关问题时存在不作为或处理不当的情况,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村集体在审批宅基地建房一事上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辖。
因此,宅基地申请等事宜可适用此条款,通过行政复议来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县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复议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5.依法提起诉讼:若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村民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当事人不服的诉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如果是针对行政机关(如乡镇政府、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不作为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若涉及宅基地纠纷中的民事争议部分,如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可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民事权利进行了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处理宅基地问题的一些方法和经验,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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