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藏平台涉嫌诈骗如何出罪

律眼区块 2024-11-15 19:29:24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藏品(NFT)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爆发,涵盖体育、艺术、音乐、时尚等多种品类。然而,数字藏品行业的快速增长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和资本的涌入,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出现。数字藏品平台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老鼠仓、操控价格、关网跑路等,其中部分行为可能触及刑事犯罪,构成诈骗罪。而有些平台虽然是涉嫌了诈骗,实际是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条件,可能仅仅是民事的违约责任或者需要受到行政处罚。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厘清数字藏品平台涉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性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PART 01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基本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行为人具有欺骗行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误导受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这种欺骗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使普通人相信虚构的事实。

被害人因欺骗行为产生认识错误: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误导或欺骗,未能认清真实情况,进而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财产处分决定。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受害人因欺骗行为而做出财产处分,即主动转让资金或其他财物,造成财产损失。这里要求被害人具有明确的财产处分意识和行为。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并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在实践中,只有符合以上四个要件,才能认定为诈骗罪。任何一项要件缺失,则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在数字藏品行业中,需结合平台的行为特征来判断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PART 02

数字藏品平台涉嫌诈骗罪的常见模式

1. 锁仓关网跑路

模式描述:一些不合规的平台通过搭建未经备案的虚假平台,吸引投资者参与数字藏品交易。这类平台通常会通过释放各种虚假信息或夸大投资回报,诱导投资者大量购入藏品。在积累了一定资金后,平台通过锁定提现功能、系统维护公告等方式阻止投资者取款,随后关闭平台或直接跑路。

构成要件分析:

欺骗行为:行为人通过搭建虚假平台、夸大盈利预期等手段,利用投资者对数字藏品市场的不了解,使投资者产生虚假期待,符合诈骗罪中的“欺骗”要件。

认识错误:受害人在行为人引导下认为可以获得高收益,未能意识到平台是虚假的,从而投入资金,产生了认识错误。

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向平台转账或充值,使行为人获得财产。

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搭建虚假平台、关网跑路表明其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此类行为通常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作为诈骗犯罪处理。

2. 挪用客户资金

模式描述:部分平台在吸引客户投资时,承诺回报或虚假宣传多种利好,以吸引投资者的资金投入。然而,在投资者资金进入平台后,平台并未按承诺兑现,而是将资金用于非业务用途甚至挪为己用,导致平台出现资金链断裂,投资者无法兑现或提现。

构成要件分析:

欺骗行为:平台在吸引投资者时进行虚假承诺或夸大收益回报,误导投资者,构成欺骗。

认识错误:投资者基于平台的虚假承诺,误以为能够获得投资回报,从而投入资金。

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投资者基于对平台的信任和错误认识进行投资,而无法收回资金,导致财产损失。

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平台将投资者资金用于私人用途或挪为己用,且有证据表明从一开始就无意兑现承诺,则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

该模式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若挪用金额巨大,可认定为诈骗罪。

3. 坐庄操盘

模式描述:平台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吸引大量投资者,并通过虚假宣传“稳赚不赔”诱导投资者进入市场交易。平台在市场交易中,通过自有或关联账户提前低位建仓,并在投资者大量跟进后拉高价格,使投资者在高位接盘。当投资者因资金不足无法跟进时,平台压低价格实现获利。

构成要件分析:

欺骗行为:平台通过坐庄操盘,利用价格波动欺骗投资者,使投资者误以为有稳定的利润空间。

认识错误:受害人因平台的虚假宣传而误信行情前景,未能识别平台操纵价格的事实,进而跟随平台操作。

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投资者基于认识错误将资金投入平台交易,最终在平台操控下遭遇资金损失。

非法占有目的:若平台通过操控价格使自己牟利,并通过“高买低卖”的手法蚕食投资者本金,则平台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类模式常以“高买低卖”手法实现非法获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 虚假破产

模式描述:平台在吸收了大量客户资金后,发布经营不善或市场原因导致亏损的公告,宣布破产清算或资不抵债,并借机逃避债务。该类平台通常在破产公告发布后迅速关闭,致使投资者无法追回投资本金。

构成要件分析:

欺骗行为:平台在资金集聚后发布虚假公告,以破产为借口停止兑付,欺骗投资者。

认识错误:投资者信以为真,认为平台确实无法继续运营,无法追回投资本金。

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投资者的资金由于平台的“虚假破产”而无法追回,导致财产损失。

非法占有目的:平台通过“假破产”来掩盖挪用或转移资金的事实,具备非法占有投资者财产的目的。

虚假破产模式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若涉案金额巨大,可按诈骗罪论处。

PART 03

出罪要点与司法认定关键点

在数字藏品平台中,有些行为因技术或市场原因无法兑现承诺,但并不构成犯罪,以下是主要出罪要点:

1. 虚假宣传并不必然构成诈骗

若虚假宣传的目的是吸引投资,并未限制投资者出金或挪用本金,投资者损失属于市场风险,平台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或者只是民事欺诈行为,则难以认定为诈骗,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民事诉讼或者向市场监管局投诉寻求救济。

2. 技术或外力原因免责

若因不可抗因素如技术故障导致网站瘫痪,且平台确有修复和恢复计划,则平台行为人无故意跑路的证据,应排除其主观恶意,避免直接认定诈骗。

3. 个别员工挪用行为不等于平台犯罪

若挪用行为为个别员工行为且金额较小,资金流向未超出公司运营范畴,难以证明平台整体具有非法占有意图,行为性质应界定为员工个人行为,而非平台诈骗。

4. 区块链数据透明度与操控意图区分

若交易数据基于区块链公开透明,平台没有操控价格或反向操作证据,且投资者可自由出金,则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5. 员工喊单行为与非法占有的区分

若员工喊单为挣取佣金或手续费,且不限制客户自由交易,平台未实施资金截留,难以认定为非法占有,需避免将市场行为误认为犯罪。

6. 平台破产清算与逃避债务的界定

若平台因经营不善而启动破产程序,且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资产,并未实施资金转移等违法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诈骗行为。

PART 04

总结与建议

数字藏品行业正处于发展初期,监管力度相对薄弱,市场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甚至涉嫌诈骗。对于监管层面而言,要确保数字藏品行业健康发展,需要针对该行业明确监管规则。

对于平台而言,首先,平台应加强合规建设,明确交易规则,避免过度夸大宣传,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和风险自担原则。

同时,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跟风和过度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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