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0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特别策划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文物保护法》的修订,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拨刺”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拨刺,是指拨除长城上的线杆;长城拨刺的依据究竟为何,还需从长城守护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守护长城
一、“守护长城”概说2021年9月,包头市石拐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宾发出了一份人大代表的建议;请求检察机关对赵北长城石拐段架设的56根木杆提起公益诉讼,拔除线杆被称为长城“拨刺”。石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查明:
1959年3月,石拐邮政部门分别在长城本体和核心保护区架设了13根、43根木杆;邮政改制后,56根木杆由联通、电信管理、使用。
2021年10月28日,检方依法向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文体旅游广电局积极履行长城遗址保护修缮工作,拆除违法建设的通信设施。
2021年12月25日,检方调查发现,由联通、电信使用的56根线杆并未拔除;2023年1月,在检察机关协同下,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政府向联通总公司包头分公司发出了“加速整改通信线路侵占长城保护范围问题函”。
历经13次磋商,联通等经营者终于与相关部门达成了在河道中掩埋通信线路的协议。2023年6月30日,石拐区人民检察召开了现场听证会;7月11日,检方作出了终结公益诉讼审查决定。
2024年1月,最高检开展长城保护专项行动,十五省份检察院齐发力;2024年9月19日,这一行动的总结推进会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长城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解决。有人可能要问,《文物保护法》倘若没有修订,类似的“刺”能拔除吗?
二、长城“拨刺”的法律根据长城“拨刺”有检察建议的根据是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长城保护条例》;根据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禁止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检察机关据此认定在长城上架设的通信、电力线杆为违法建设,从而要求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多数长城之“刺”是历史遗留问题;在理论上,“拨刺”行动产生了“有利溯及适用规则”的争论:
有利溯及通说认为:从是否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是否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是否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角度,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确立特殊情形下可以溯及既往。长城“拨刺”符合通说的观点。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但本条又规定了“特别规定除外”。目前仅有少数法律作了规定,如:《著作权法》;长城“拨刺”似乎又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多数历史线杆遗留问题为无偿使用,如:划拨土地。在我国,少数学者认为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根据学者的观点,线杆拔除确有理论上的障碍。学者的前述观点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倘若没有期限,使用权人相当于所有权人。
在本文看来,无论是划拨,还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所有人有权解决历史遗留的杆线问题;不少杆线是通过相邻权架设,相邻权一般无偿获得;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分析,土地所有人也有权解决历史遗留的杆线。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充分法律根据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长城等不可移动文物为国家所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本文看来,公益诉讼的实体根据仍是《文物保护法》。
有人可能要问,2024年11月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究竟有哪些“亮点”?在本文看来,本法的亮点主要是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
三、《文物保护法》修订后的主要“亮点”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加了不少条文;但在文本看来,倘若未与法律责任相关联,即使使用了“禁止”“应当”等助动词,增加条文的性质也是倡导性,或者提示性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本并没有规定前述情形的法律责任,该情形并没有完全禁止。
《文物保护法》增加的条文与法律责任相关联,此也为本法修订的“亮点”,本文简单归纳如下,供公众和相关决策者参考:
第一,第十条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第八十五条将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规定为违法行为。修订的“亮点”为:“活起来”的国家景点或免费,或降低票价为公众服务。
第二,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第八十三条将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规定为违法行为。修订的“亮点”为:恢复全部毁坏的遗址需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有利于历史唯物,或者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修订的“亮点”为:文物赝品可能没有市场。
如此等等。
新增条文还与其他实体法,或者本法相关联,这些条文也可以评价为《文物保护法》的“亮点”:
第一,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法律责任也删除了“倒卖文物”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是否修订可能也是“亮点”之一。
第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本款规定与《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基本一致。流失海外的文物回归也是“亮点”之一。
第三,第九十七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本条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基本一致。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有法可依也是“亮点”之一。
第四,第九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制度,其中“存在严重损害风险”也可以提起。本条的“亮点”是:将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规定为抽象的危险状态。
《文物保护法》修订后的主要“亮点”
如此等等的“亮点”,以及长城“拨刺”成功意味着,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将得到全面保护,且不仅仅是长城。
主要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第七十三条 ……
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八十一条 ……
国家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