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患者刘某城戊于2020年12月22日因“突发头痛伴呕吐”被送至被告某市某医院处治疗,初步诊断:1.左侧丘脑出血并破入脑室,2.脑疝,3.吸入性肺炎,4.肾功能检查异常结果,5.脂肪肝,不可归类在他处者,6.双侧肾结石。
随后被告在2020年12月23日1:50至当天2:11为患者进行脑室外引流术,术后安返ICU病房。2020年12月29日10:00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2020年12月22日,患者刘某城戊从公司回宿舍的路上突然倒地,巡逻民警呼叫120急送至被告处救治,入院诊断为丘脑出血。
患者入院后,被告对患者脑出血管理不善,病程观察与记录不符合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中存在没有有效控制血压、及时清除血肿、必要的溶栓治疗等不符合中国脑出血诊治指南(2019)的要求,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至死亡。故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79430.38元。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1.被告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诊疗规范;
2.患者刘某城戊的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与被告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无因果关系;
3.原告部分诉请不合理;
4.鉴定意见认为原因力为极轻微原因,所以过错参与度应为轻微参与度的下限,即5%。
四、尸检结果
死者刘某城戊符合在高血压病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基础上继发左侧丘脑自发性出血伴脑室血肿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1、患者脑出血诊断明确,行脑室额角钻孔外引流术,术后医方给予胰岛素注射液控制血糖,符合常规;但未见医方持续监测并记录血糖水平,无证据证明医方将患者血糖控制在正常水平,医方在血糖监测方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2、因此,认定医方对患者刘某城戊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刘某城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患者所患疾病的凶险性(丘脑出血是脑出血中致残率,病、死亡率较高的部位之一,丘脑出血死亡率占全部脑出血的13%,如破入脑室死亡率可达53%)、患者血肿压迫形成脑疝(脑疝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是在出血后第一周的GCS≤7分的病人)、医疗机构的等级等因素,原因力为极轻微原因。
六、对原告质疑的复函
1.被鉴定人肺炎诊断明确,医方行一般细菌培养及鉴定、药敏定量试验,符合常规;在药敏试验结果明确之前,医方按照规范使用注射用青霉素钠治疗肺炎,符合常规。
2.颅内高压可导致脑疝,导致“呼吸”、“循环”等基本生命中枢受损,患者死亡。
3.肺部感染是脑出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根据鉴定资料,未见血糖控制不足导致创面延迟愈合等感染的证据,本案中,被鉴定人的肺部感染为脑出血的并发症,且鉴定意见中已经明确血糖控制不足的过错。
4.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被鉴定人所患疾病的凶险性、被鉴定人血肿压迫形成脑疝、医疗机构的等级等因素,医方诊疗活动中的过错与被鉴定人刘某城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极轻微原因,极为修饰轻微原因的形容词。
七、法院判决
2024年1月25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69336.9元。
【司法裁判案例】
现在的法官,我感觉我一个学自动化的都能当,把法条放到文档里,搜索关键字,各打50大板
死都是医院的错。人在家死,无法讹医院,倒霉阿。以后人阿,都要死在医院,可以赚大大的钱。家人皆大欢喜!
所以别怪医生开这么多项目。。。项目开,人家没赚。。。但是项目不开,出事了即是没关系也要咬你一块肉
一个就剩1口气的人,不应该按正常人价格赔,就像弄坏了别人的旧东西不应该按新的赔一个道理!至于一条完整的命值多少钱,应该有标准评估!不完整的应该打折
所以但凡被杀的法官肯定都是有因果存在的。
为什么碰瓷的屡禁不止。因为只要你去告。总会赔你点,两个月来一票,赔个两三万,也能超越大部分牛马了!
文明的悲哀!
阿三跟阿四中午一起吃饭,结果阿四吃得太急,咽死了,阿三老婆说要阿四赔一百万,如果不是阿跟阿三一起吃饭,阿四就不会死。阿三说自己冤枉,他跟阿四只是在同一饭店吃饭,都不同桌,也不认识。专家鉴定完毕,阿三是左手拿筷子,而且是左脚先迈入饭店的,不符合常理,承担10%责任。结果阿三赔了10万。阿四老婆一看,饭店里还有阿五,阿六,阿七……阿十三,就把他们都一起告了,每人承担10%责任。
赔钱的总是干活的
打官司,逼着医院不断检查。这种现象才是医疗扭曲的根源。
十来年前一肾病患者血糖高,使用激素后看不见了,所以我拒绝使用激素,出院后直接去了省中医。吃了一年多中药好了。
法官不敢判医院无责毕竟出点钱了事,谁都怕死
这鉴定意见太扯了。。存在义务没完成=存在过错,且有因果关系?。。。
作吧,以后看看医院还收不收重病号,直接等死尘归尘土归土。
DRG
这就是不能扶人、做善事的原因…,现在善事也只有医护在一如既往的在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