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农妇卖150份粉蒸肉被判赔5万撤销原判,记住教训吧

周蓬安闲谭 2024-01-12 18:11:16

周蓬安:农妇卖150份粉蒸肉被判赔5万撤销原判,记住教训吧

#农妇卖150份粉蒸肉被判赔5万撤销原判#2021年7月,黑龙江男子邵佰春在毛妈妈经营部购买了150份熟食。收到货后,邵佰春发现这批熟食的包装上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遂将“毛妈妈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级法院均支持邵佰春诉求。

同情弱者,这是人类一种优良的品质。因此,该话题中因为带有“农妇”二字,而且“被判赔5万”更是让读者产生一种会导致该农妇“无路可走”的感觉,很自然地同情起这位店主来了,认为邵佰春为牟利而打假的行为不应该支持。

但我们应该须理智地看这个问题,那就是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小视。没有产品名称、保质期的食品,是不应该被允许网上成批售卖的。这个毕竟不是“点外卖”,重庆到黑龙江运输就需要好几天时间,如果粉蒸肉变质了怎么办?而且一些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其包装很难达标,很难做好食品保鲜工作,也就更容易变质。

因为食品的特殊性,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为牟利而打假的行为是否应该得到赔偿?我是支持将职业打假行为一律视同消费,与消费者拥有同样的索赔权利。

我在《为净化市场,建议明确支持职业打假人索赔诉求》一文中曾经分析,打假是需要专业知识的,职业打假者就是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去对付那些坑蒙拐骗的“奸商”。可有了这样的规定,就导致“知情、懂行的消费者不能打假,而不知情、不懂行的消费者又不可能打假”的尴尬局面,这就助长了造假“勇气”,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估计邵佰春承受着强大的“道德”压力,因此主动撤诉。重庆市高院已于近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邵佰春撤诉;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

虽然邵佰春撤诉了,但至少也可以提醒商家,不是什么生意都可以接的。对于该农妇而言,记住教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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