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6日7时6分许,患者李方来因“腹痛、腹胀伴恶心、呕吐22小时”急诊到某大附院就诊,某大附院予以相关治疗后因腹部剧痛,突发意识不清,经抢救后转入ICU治疗及手术治疗。当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患者突发意识不清,经紧急气管插管、胸外按压等抢救后意识恢复,告病危后转ICU治疗。
考虑绞窄性肠梗阻、肠扭转,急诊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行坏死小肠切除术,术毕复苏后患者意识浅昏迷,继续返监护病房治疗。术后患者持续处于昏迷状态,并且主要表现为感染性休克、脓毒血症、DIC等。
2022年3月7日0时30分许,医患双方沟通后决定停止治疗。停药后患者心率血压逐渐下降,至1时28分,患者自主心率消失,血压及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外周大动脉搏动无法扪及,全身深浅反射均引不出,床边心电图呈一直线,临床宣告死亡。死亡诊断:小肠坏死、脓毒症休克等。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2月26日为患者实施急诊手术以后,患者各项生命体征不平稳,实际上已无救治可能,但是被告自始至终没有跟患者家属沟通,导致产生巨额医疗费,该笔医疗费不应当由原告承担。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共计738678元。
三、被告某大附院辩称
1、被告尊重鉴定意见;被告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承担责任比例不超过30%,原告主张的赔偿比例过高;患者因自身疾病承担的医疗费,应当自行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认可,但诉请金额过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2、期间救治共产生医疗费197324.68元,原告预缴了5000元,至今仍欠缴医疗费192324.68元。医方认为,患者李方来因病就诊,医方为其实施了诊疗,患方应支付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患者死亡系本次黏连性肠梗阻持续进展并终致绞窄继而引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所致,主要与自身疾病有关。
在本次疾病处置过程中,医方未进行增强CT检查,进一步明确梗阻的性质及程度;对病情进展的严重性评估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者肠梗阻的诊治,与疾病的转归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医疗过错在造成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五、庭审意见
1、经医疗鉴定机构认为,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某大附院的赔偿责任比例为40%。原告损失共计1993219.67元,某大附院应承担797288元的赔偿。本院综合某大附院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依情酌定某大附院承担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2、关于某大附院要求原告支付患者拖欠的医疗费192324.68元的请求,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予以一并审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某大附院主张的医疗费不存在或有不实之处,仅简单抗辩不知情,其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对原告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六、法院判决
2024年3月12日判决,某大学附属某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99288元;原告支付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医疗费192324.6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