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法制审核,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01.处罚对象王泽龙,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中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韩雨辰
处罚事由: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
02.违法事实1.王泽龙和洪浩炜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
2.中信中证为王泽龙、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中信证券知悉客户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海通证券以自己名义按照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认购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得以实现;韩雨辰替王泽龙等人出面执行定增套利方案。
3.王泽龙在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过程中参与商议定增融券套利方案,联系并建议洪浩炜加入套利。
4.王泽龙作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在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导致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03.处罚决定一、对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7,531,959.84元。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60,637,954.37元,没收洪浩炜违法所得14,193,879.43元,没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910,680.83元,没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89,445.21元;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00,000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50%即60,00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36,000,000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18,000,000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5,400,000元,韩雨辰承担0.5%即600,000元;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0,000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30%即10,50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10,500,000元,洪浩炜承担20%即7,000,000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5,250,000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1,575,000元,韩雨辰承担0.5%即175,000元。
二、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王泽龙合计没收违法所得60,637,954.37元,并处以72,500,000元罚款;对洪浩炜没收违法所得14,193,879.43元,并处以7,000,000元罚款;对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处以46,500,000元罚款;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910,680.83元,并处以23,250,000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没收违法所得789,445.21元,并处以6,975,000元罚款;对韩雨辰合计处以775,000元罚款。
04.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罚这么多钱,流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