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未遵守指南对困难气管插管预判不足,致受害人死亡

乐正康康 2025-01-18 13:52:50

一、患方诉称

2021年9月8日,患者方某某(男)入院诊断为肺部感染、脑梗死、气管切开术后、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层、2型糠病等。当日22时10分左右,患者喘憋进一步加重,后经抢救治疗未果,于9月9日1时26分死亡。

二、被告某医院辩称

1、患者因急性脑梗死后气管切开5年出现气道阻塞、肺部感染等来我院就诊,我院已经积极进行气道评估,并准备行CT等检查,鉴定意见所谓的“医院应该尽早完善气道评估,比如采取CT测量或超声预测等手段”意见完全不属实,没有任何依据。

2、患者出现喘息而吸痰管难以进入时,我院积极更换气管套管,根据尝试插管情况逐步选用较小号口径的套管以及插管,同时积极请麻醉科协助,后插管成功,符合诊疗常规,鉴定所谓“对发生‘困难气管插管’及其后果预判不足”的意见明显错误。

3、患者死亡是其自身气道狭窄以及支气管炎性水肿导致呼吸困难,但气道因狭窄只能置入小号管而难以维持机体正常供氧造成,“与尝试插管”无关,但鉴定意见未分析死因,所谓“次要责任”完全错误。

4、鉴定意见对“患方有意隐瞒多家医院气道处理困难的情况”的不利因素及其后果,没有分析和认定责任,法院应当考虑该患方过错的相关责任。

三、尸检结果

患者符合气管切开术后长期套管留置造成气管狭窄,因慢性气管炎急性发作导致气道阻塞,且更换气管切开套管未成功,终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

四、鉴定意见

1、依据《临床诊疗指南:呼吸病学分册》、2009年《困难气道管理专家共识》及参考相关文献,鉴定如下:

2、某医院在患者方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气道评估未给予足够重视、对发生困难气管插管及其后果预判不足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方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考虑为次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对气道评估未给予足够重视。患者方某某气管切开套管留置已经5年多,并且气管腔内发现炎性肉芽肿等病变也有4年多。对于较长时间气管切开套管留置患者,尤其是此次来诊在经气管套管吸痰不畅,套管内阻力大,吸痰管不能通过气管套管情况下,医院应该尽早完善气道评估,比如采取CT测量或超声预测等手段。

2、对发生“困难气管插管”及其后果预判不足。由于患者方某某出现喘憋较前加重、两肺呼吸音明显减低等临床表现,医院决定对其更换气管切开套管符合治疗常规。为了尽早纠正通气,抢救病人,在麻醉科医生到来之前医院尝试多次插管。

当第一次新气管切开套管置入和第一次经口气管插管均未成功时,尤其是当上级医生实施插管也未成功时,医院应考虑困难气管插管是插管失败的主要原因,应该尽早联系麻醉科医生尝试插管。

3、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如上所述,医院存在对气道评估未给予足够重视、对发生“困难气管插管”及其后果预判不足的过错,导致未提前预判气管狭窄情况和麻醉科医生未能尽早尝试插管。

4、同时,考虑到患者方某某自身疾病严重程度和即使麻醉科医生及时尝试插管亦不能保证一次成功。

六、庭审意见

1、根据鉴定意见,原告主张某医院未提交监控视频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某医院应当对方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综合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及某医院的医疗过错程度,酌情支持3万元。

七、法院判决

2023年4月28日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560109.4元。

【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