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病假期限未达到法定不享受年休假标准时如何计算?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8-24 12:52:49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单位有一名社会工龄不满10年的员工,已经累计请休病假一个半月。最近,该员工又申请了年休假。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员工请休病假累计达两个月以上,将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鉴于该员工目前未达到两个月病假的情况,是否仍可享受对应的年休假?是否需要按照病假期限折算剩余的年休假天数?

第一,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例如累计工龄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若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则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但如果员工累计病假未达到两个月,法律并未规定需要折算剩余年假。因此,这位员工仍有权享有未休的年休假。

第二,用人单位可针对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员工按规定提前申请,获得批准后休假。若员工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且存在累计病假两个月以上、社会工龄不满10年的情况,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三,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年度内出现上述(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员工的年休假权利至关重要。员工原则上可以自主选择使用何种假期。当然,如果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无法批准年假,应明确告知员工并在后期安排休假,或在符合生产经营前提下统筹安排年休假,如春节期间额外安排几天作为年休假。此类安排必须明确通知员工并履行相关程序。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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