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一位名为“淮北李鑫冤案”的博主自称作家李鑫(笔名:龙璇、紫狂)的家属,发长文为李鑫鸣冤。
据其描述,李鑫的《六朝》系列小说,被安徽淮北公安以涉嫌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拘和关押,后因10余年间写作获利的稿费30万,被法院一审判刑10年。
该家属表示,一审中,鉴定人员14天内完成对39部总计2亿字涉案书籍的审查——平均每天需阅读相当于23本《三国演义》的量。该家属认为,这鉴定结果违背常识,不能作为定罪依据,要坚决上诉。
此外,对于“涉淫”,该家属承认李鑫的作品中“确实存在一些不避讳的两性描写,但它们仅作为情节发展与人性塑造的一部分”。该家属援引《刑法》第367条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该家属还透露,李鑫在看守所767天,手写了小说《群星传》20本,《谈唐史》5本和《杂记》5本,“无法想象他怎样用软头笔在每本仅20页的小册子上密密麻麻写满两万字的,还写了30本”。
最后,该家属表示,近一年的二审期间,律师多次申请专家出庭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无果。被告方也提交了30位实名读者书面证人证言,说明一般人评价。现法院以重新鉴定申请无上级机关接收,要开庭质证原鉴定公安补充仅一页纸的说明材料,以完善定罪证据链。
“我们家人深感忧虑,呼吁司法公正审判,对李鑫的判罚能够罪责刑相一致!”
对此,知名法律大V博主@法山叔 也转发声援,并发长文
@法山叔 长文表示:
1.有性描写不等于色情,同样,色情不等于是淫秽。在刑法评价体系中,色情和淫秽,是两个概念;
2.写色情物品不意味着无罪、不受罚,但作品若被认定为淫秽,而非色情,那根据刑法,当事人将毫无疑问将是重罪。所以,刑法本身对淫秽物品的认定,非常慎重,明文规定,内容中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应认定为淫秽物品。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一部作品是色情还是淫秽的鉴定权,在警方手里。
对此,@法山叔 补充:
1.在作出鉴定时,鉴定机构有无明确成文鉴定标准;
2.有无清晰鉴定程序;
3.鉴定人有无明确的鉴定资质;
4.鉴定意见对于文学艺术价值是否有进行评价?
最后@法山叔 还表示,这背后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个案问题,还有一个创作和社会表达边界的问题:
君不见现在网文已经不见胳膊以下了;
君不见现在露个白胳膊,露个肚脐眼、露个大腿就已经被指责为擦边了;
现在人类间话题一谈到性确实就要色变了。
此外,另一位以接疑难案、冤假错案知名的律师@汤弘扬 也表示:“本案违法问题之多,影响之恶劣,对法律破坏之严重,对常识常理之颠覆令我们难以平静。”
不过也有网友在评论区表示,自己是紫狂(李鑫笔名之一)的十几年书迷,“我想说一句他不冤枉。与其无谓的挣扎还不如认清现实过好自己的生活。就他写的紫玫雪芍丹杏等其他十几本书,要是进入公共视野,他判的就不止十年了。祝紫狂大哥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吧。你要是经济条件宽裕,花点钱在监狱里走走关系。让大哥待遇好一点。这样没用的”
大家看过这位作家的作品吗?您对此事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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