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配餐服务?罚款60万!

小若圆点 2024-03-26 09:09:37

孩子们饮食安全

时刻放在心上!

2023年12月起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等

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某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涉嫌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行为案

  经查明:2023年9月起,当事人超范围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并未经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向托管学生提供餐饮。

  当事人超范围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2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颜某、林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经营案

  经查明:2022年4月6日至9月30日期间,颜某、林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冒用A配餐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幼儿园提供餐饮配送服务。上述时间段内,颜某、林某共配送熟食2532份,货值金额37980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工具、没收违法所得3.798万元、罚款60.78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将颜某涉嫌伪造公章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某零食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

  进口预包装儿童零食案

  经查明:当事人自行购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儿童零食“POPCAN”(日文名称为“キャンテー”,中文名称为“日本迪士尼米奇糖”)33个,放置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入涉案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6个名称为“POPCAN”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教育投资(广州)有限公司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经查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幼儿园内制作食品供餐给幼儿和教职工食用。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幼儿园使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购进1桶海天皇标鲜味汁[液体复合调味料](净含量:10.5升;生产日期:2022年1月13日,保质期18个月)用于制作菜品。至2023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海天皇标鲜味汁[液体复合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未在该产品上标记明显的过期标识,且与其他食品原料一起存放在当事人住所厨房烹饪区左侧厨柜内,处于开封使用状态,剩余约三分之一。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校外托管的学生提供餐饮,一定要办理许可吗?

  当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如未经许可从事此类服务,可能面临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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