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税二稽罚﹝2024﹞4号
你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未按规定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定偷税
1.增值税问题:
经查,你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未按规定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0年12月2日,你公司借给安康阳光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10,000,000.00元无偿使用,于2021年6月29日归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发布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述期间,一年期内人民币贷款利率为4.35%。
(1)2020年,你公司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应计利息收入35,041.67元,应调增同期增值税销项税额35,041.67 /1.06×6%=1,983.49元。
(2)2021年,你公司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应计利息收入215,083.33元,应调增同期增值税销项税额215,083.33/1.06×6%=12,174.54元。以上2项,经《一般计税增值税计算表》调整计算,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4,158.03元。其中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1,983.49 元,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12,174.54元。上述计算过程,详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增值税计算表》、《一般计税增值税计算表》。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7:会计凭证,证明你公司向其他单位提供借款,未约定利息及借款和还款时间。
2.增值税附加税费问题
(1)经查,你公司2020年因少缴增值税1,983.49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83.49×7%=138.84元。
(2)经查,你公司2021年因少缴增值税12,174.54 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174.54×7%=852.22元。以上2项,你公司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91.06元。以上违法行为,证据列示同增值税问题。
处罚内容 除追缴你公司少缴税款15,149.09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574.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