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顺治年间,某地一冯密云者,
因儿女众多,无力抚养,故把一不及弥月之女婴送与邻村的李茂夫妇。
转眼女婴已是及笄之年,长的如花似玉,吸引不少富家公子重聘。
冯密云夫妇,多次登门,迫逼李女重回生身之家,
李氏夫妇与李女不从,
遂报官,县令判词如下:经查,冯密云者,儿女众多,生而难养,故把一未弥月的女婴送与李茂夫妇为养女。李茂夫妇膝下无儿,把养女冠名曰娟儿,视作己出,夫妻含辛茹苦,克已养育,眠干睡湿,爱若明珠,教养成人,而今已是及笄之年,亭亭美态,人见人爱,形如和田美玉,却引来生身父母之觊觎,强迫娟儿重回冯家,言是原壁归赵。
李氏夫妇与娟儿均明言拒绝,需知十余载之艰辛,生儿不及养儿难。送与他人,而今成材,以亲情为由,实则功利之争,见利忘义,豈有此理,尤若育苗人索取农夫果实也,娟儿亦应念生身父母,但仍属李家一员,此判。
卢卓雄撰文
202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