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强案发至今逾四年,涉案人员被超期羁押,长沙中院、长沙县法院分案审理,迟迟未判,长沙县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理由为:中院同步审理无法继续审理,印证了律师、家属一直投诉的问题——分案是事实。
刘立强案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刘立强一案,始于民间借贷纠纷,何以演变成“诈骗”,案中四大极具争议问题至今尚未解开。
其一,在纵览全部的证据材料后,辩护人认为本案明显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经司法会计鉴定,刘立强等人在曾经从事的10年民间借贷过程中,累计资金回报率为0.7%,远远低于银行一年定存的利息。刘立强从未收取高于约定的利息。虽然会出现出借人第一个月月初收取借款人利息现象,但这种砍头息方式是自古以来民间借贷用于防范风险和表现诚信的惯例,不存在欺骗行为。
其二,浙江某上市公司法人周某灿私刻公章,以公司的名义向刘立强借款4000万元,后周某灿自杀后公司不认账,如此明显刘立强被诈骗的情节,结果在长沙检方变成刘立强诈骗了周某灿,甚至在起诉书中还有“该恶势力团伙……搞死被害人,逼人跳楼”之类用词。
事实上,周某灿跳楼与刘立强没有关联。周某灿以公司之名,在浙江、湖南等地搞非法集资,跳楼之后,留下近14.6亿元借款没有归还。刘立强是受害人之一。
2021年3月30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60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周某灿及其下属张某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20亿元,这其中包括2017年11月16日从刘立强借的4000万元,刘立强在该判决书中是非吸的受害人。
周某灿坠楼时,刘立强等人在国外度假,逼人跳楼之说更属无稽之谈。
其三,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张剑波从2013年10月开始向刘立强借钱,共借过3次。每次都是张剑波主动上门求着刘立强借钱给他应急周转,每次都是双方协商好借款条件、违约责任、逾期罚息、借款时间,并签订好借款协议后再打款到对方指定账户。
三次的借款方式都一样,都是在双方合意下进行的,现在公诉人指控“对猎鹰公司的诈骗事实”,涉及的是第二笔8000万和第三笔200万借款,第一笔5000万并未认定为诈骗。奇怪的是,第一笔有借有还不是诈骗,第二笔和第三笔是借了不还,张剑波跑路了,刘立强本金被忽悠了,反而指控刘立强诈骗未遂!这到底是谁在诈骗?
其四,本案的始作俑者、举报人、“受害人”曾楷峰,按照起诉意见书上记载,曾楷峰自2011年至2018年期间,曾五次主动向刘立强借款,每次的借款条件、借款形式几乎一样(除利率、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外)。
但是,公诉方仅指控其中最后一笔500万的借款涉嫌诈骗。曾楷峰在其笔录中将自己塑造成走投无路的可怜人,将刘立强塑造成趁人之危赚取高额利息的小人,曾楷峰表示其之所以同意刘立强借贷的条件,是被迫、是为了借到钱、是害怕刘立强起诉他。
刘案的家属表示,这种说辞本身就很荒谬,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是一种道德绑架。无论从法律还是从道德上来讲,刘立强都没有必须借钱给曾楷峰的义务,何来强迫之说。借款人不按时还钱、出借人本身就有起诉维权的权利,合理且合法。且曾楷峰向刘立强主动借款五次,也表明其主观上已经充分认可双方借贷过程中所有的条件。
事实上,曾楷峰为借到最后一笔500万,三次上门找刘立强,曾楷峰的行为就成了“一边说自己被骗,一边又不断找骗子借钱”,找刘立强借到钱后,曾楷峰玩失踪!这到底是谁在诈骗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