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仅一人无期,一人12年,另一人逍遥法外……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虽然凶手已被处以“无期徒刑”,但人们并不认可这一判决。因为在此案中,凶手在作案时的年龄只有13岁,但他们涉及“团伙作案”“预谋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已经展现出“成年人的成熟”。
然而在先行法律框架下,《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力公约》等法律必然起到“保护伞”的作用,让凶手得以苟延残喘。
因此有人评论到,“十几年后出来,正是身强力壮又无所事事的年华,估计又是道上的一条好汉,邯郸人自求多福吧”……
13岁男孩合伙密谋杀人
今年3月10日,河北邯郸发生了一件惨绝人寰的刑事案件。3 名初中生将同班同学诱骗杀害并埋尸,这样残忍的行为让整个社会都为之震惊。
这天下午1点左右,小光告知家人他将外出与同学相聚后便失踪。
在寻找小光的过程中,家长首先锁定了他的同桌张某。但张某非但没有提供任何有用的线索,反而冷漠地表示“没见过”小光,态度之轻松,仿佛小光的失踪与他无关。
在查明监控之后再次询问张某,这次他改口称小光是被一个身材矮小的人带走了,而其他两名初中生也迅速附和,口径一致。
然而,谎言终究无法掩盖真相。在警方的深入调查和多重证据面前,这三名初中生最终承认了他们的罪行——他们不仅杀害了小光,还将他的尸体埋藏在了一个废弃的蔬菜大棚中。
在2024年3月18日,臧律师就尸检信息透露,小光的尸体上不仅有十处刀伤,还有多处钝器造成的伤口,这些伤口很可能是由铁锹等凶器造成的。更令人痛心的是,小光的一只眼睛眼球外翻,这一惨状简直惨无人道,令人发指。
据凶手之一的供述,这起案件起源于张某某与李某之间的深刻矛盾,两人因此共谋杀人计划。
这起案件在12月30日迎来了法律的审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的热议。主犯张某某因罪行严重,被判无期徒刑;李某则因其在案件中的角色,被判有期徒刑12年。而马某某,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最终被免除刑罚。
这一判决结果,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人开始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此类恶性案件中的适用性和合理性。他们指出,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遭受了难以言喻的痛苦和伤害,而加害者却因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得以逃避应有的惩罚。
未成年保护法保护了谁?
近期,许多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某些情况下,似乎成为了部分未成年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
以大连发生的一起恶性事件为例,一名少年涉嫌强奸并导致女孩死亡,然而,从被捕到释放,他仅在派出所逗留了数日。更令人震惊的是,该少年在事后竟公然表示,由于自己未达到立案年龄,因此“无所畏惧”。
《未成年人保护法》自在我国实施以来,一直秉持着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法律护航的宗旨。然而,近年来,该法律在公众视野中逐渐呈现出另一种面貌——似乎在一定程度上为少年犯罪提供了庇护。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在处罚上确实采取了不同的方式,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然而,这种关怀在某些情况下却可能被解读为对未成年人的偏袒或纵容。
同时,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重要缔约国之一,由于该公约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必须确保不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犯下的罪行判处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因此在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具体而言,就是当未成年人触犯法律时,他们往往面临的惩罚相较于成年人要“温和”得多。相较于成人监狱的严苛环境,少管所更注重青少年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了更为适宜的教育与改造条件。然而,这种处理方式在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于犯罪震慑力的担忧。一些人担心,这种相对宽松的处罚方式可能会引发更多未成年人的“模仿”行为,从而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针对这一争议,牛媒数据特意咨询了法律界的专业人士。该专家指出,从法理层面来看,是否允许对未成年人处以极刑,在法学界内部仍存在较大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法律不应惩罚那些无法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人。对于心智尚未成熟、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而言,法律需要在保护其权益与惩罚其犯罪行为之间找到平衡点。因此,在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上,确实存在一条模糊的界限。
在这条界限的左侧,未成年人被视为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免受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一观点揭示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复杂性和挑战。
编辑 丨 蔡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