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的一家基层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一位蔡姓先生,他驾驶一辆电动车行驶在当地沿海南线一路段,由于他逆向行驶,与一辆正常行驶、迎面而来的小轿车发生碰撞。此起事故,不仅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蔡先生以及与乘坐在电动车后面的儿子也受了伤。
法院经审理判决,电动车车主蔡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蔡先生非但要自理医药等费用,还要赔偿保险公司为小轿车修理损坏车辆垫付的10余万元保险费,同时还得赔偿其儿子因伤医疗等费用。
长期以来,包括那些车毁人亡在内的诸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总有电动车的影子。产生这一现象有多方面原因,如:部分电动车驾驶人员,以“我开的是电动车”作为“挡箭牌”,把道路交通通行权中的“以人为本”,错误地理解为“我是弱者,我怕谁”。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想怎么带人就带人,想闯红灯就闯红灯,想逆向行驶就逆向行驶。又如:一些电动车骑行者有恃无恐“欺负”汽车和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令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叫苦连天、防不胜防。
无论城市,还是乡村,道路是社会的公共资源,机动车司机也好,电动车驾驶者,或者行人也罢,谁都不是铜头铁臂,更没有“铁帽子王”,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之时,也必须履行法律确定的相应义务,无由“夜郎自大”,更不得侵犯他人交通通行权利。谁如果违背了交通法规,法律不会偏袒,老天也不会眷恋。“铁包人”的机动车司机要受到惩罚,“人包铁”的电动车骑行者和行人,一样要受到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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