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患者谢某因睡觉打鼾于2022年10月24日到某医院耳鼻喉科住院。2022年10月26日下午,患者进行“咽腭成形术+悬雍垂缩短术+双侧扁桃体射频消融术+舌根射频消融术”,当日17时18分开始手术,18时48分手术结束,18时52分转入重症医学科一病区。
2022年10月27日上午8时25分,发生气管插管非计划拔管医疗事故。患者谢某因气管导管脱落致呼吸心跳骤停复苏后,无自主呼吸并持续处于昏迷状态、身体免疫力下降继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于2023年1月5日下午17时1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医疗事故。
二、患方观点
原告经查阅被告提供的病历材料,发现被告及有关医护人员存在诸多违反诊疗法规的情形,主要为被告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混乱,在负有严密监护责任的重症医学科发生不应该发生的非计划性拔管事故;
而后抢救不力,导致患者谢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事故,根据中华护理学团体标准T/CNAS04-2019《住院患者身体约束护理》的要求,原告认为被告在此次医疗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患者谢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110911元。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1、患者气管脱落的原因是烦躁难耐下自行拔管,属于医务人员难以完全防范的意外情况。重症患者烦躁不安,是困扰医学界的长期问题,科研人员设计了很多方法措施,但以目前的技术水平还未能完全杜绝;
2、因患者谢某烦躁难耐,在吸痰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突然收腹弯腰,将头部接近手,自行暴力拔除气管导管。虽然当时医务人员在其旁边,但因事发突然,医务人员反应过来时患者已经拔管完毕,引起室息,导致严重缺氧。在场医务人员虽后续予以及时抢救,患者情况也逐渐稳定,但该缺氧过程已经导致患者脏器损害。
3、以上过程,有在场所有医务人员及床旁边其他患者作证,确实是真实情况。医务人员虽然已经针对患者的烦躁乱动进行了约束,限制其双手乱动,但还是无法防范患者的暴力动作。原因估计是患者在插管的情况下气管内感觉不舒服,而这属于保障患者生命体征稳定的必要措施,无法省略,给患者造成不适与挽救其生命难以兼得。
4、我院对患者谢某的不幸逝世,与原告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都表达了惋惜和歉意,今天本人作为院方代理人,再次向原告方表达医院对患者逝世的惋惜和歉意。
四、尸检结果
谢某符合在咽腭成形术+悬雍垂缩短术+双侧扁桃体射频消融术+舌根射频消融术后,因气管导管脱落致呼吸心跳骤停复苏后,无自主呼吸并持续处于昏迷状态,身体免疫力下降续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某医院对患者谢某实施的诊疗过错与患者谢某的死亡参与度建议为70%。
六、医疗过错分析
某医院在对患者谢某诊疗过程中违反护理常规,对于躁动不配合患者没有给予适当有效的约束,造成吸痰时因患者烦躁自行拔除经口气管插管,导致患者出现窒息,直至发生心跳骤停。
窒息及心跳骤停后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而缺血缺氧性脑病使其在此后的诊疗过程中均处于昏迷状态,需卧床治疗,系坠积性肺炎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计划外拔管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
七、法院判决
2024年5月15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873046.8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