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建行经理私转储户巨款案,纪检想“抹案”?

周蓬安闲谭 2020-06-07 22:29:37

周蓬安:建行经理私转储户巨款案,纪检想“抹案”?

6月7日,记者从河南平顶山纪女士获悉,被建行平顶山煤炭专业支行客户经理董某私自转走的69.3万元存款已退还。纪女士女儿称,双方还在进一步对账,董某还款意愿良好。建行平顶山分行纪检部门表示,调查仍在进行,将视调查情况依法依规对涉事客户经理董某进行处理。(6月7日《新京报我们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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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是认为,央企、国企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可实际上,只要他们都能依法处理与他人的纠纷,不制造社会矛盾,就阿弥陀佛了。

近年来,不断出现储户存款莫名其妙“丢失”,或者被弄成理财产品的“乌龙事”,国有银行处理起来基本上是同一个套路,那就是把责任往有责任的员工身上推。

两年前曾有新闻曝光,某女士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信用社存入1100万元,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却被告知“没有这笔钱”。“钱是在银行存的,存款单还在我手上,钱去了哪里?”

为此,我曾写了篇《不受理储户存款消失案, 法院袒护银行?》的小文,并顺带举了另一个发生于国有控股大银行的案例。即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涉嫌伪造产品,并以产品“让利”转让的方式吸引该行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致使逾150名投资者被套,涉案金额或高达30亿元。事发后,100多名投资人紧急联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总行高层寻求解决方案,获得的答复竟然是“该理财产品系伪造,民生银行已报案,且表示此事件为张颖的个人行为”。

就平顶山建行该案而言,如果这家银行是我私人拥有,我会在得知这一消息的“第一时间”主动向储户赔礼道歉,按照当初约定的条款支付其本息,并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我要以此举表明我的银行是一家负责任的银行,储户将钱存在我这里,我绝对不会让储户吃亏。回过头来,我会清理“内鬼”,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建设银行作为国有银行、央企,在处理这起客户经理以职务身份办理纪女士存款业务,然后将其存款私自挪用,参与网赌平台“彩票投注”并导致案发时资金还不上的案件,却扮演着貌似“局外人”的角色,令人大跌眼镜。我想提醒纪女士,如果本息不能全部拿回,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起诉银行,而且一定会大获全胜。

我的提醒,绝对是有依据的。2014年1月15日,新华社披露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放在银行的数千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杭州警方回应新华社记者时称,将全力追回赃款保护储户权益,涉案银行也将为受害储户垫付存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商业银行要强化内部督查,不应再发生存款失踪个案。

我曾就此写下《银行垫付近亿失踪存款,应作标杆》一文,以支持这种依法依规的处理方式。没想到河南平顶山的建设银行,在处理类似案例的时候,却远不如六年前的杭州某银行,真是中国金融业的大倒退啊。

董某特别过分的,是用储户的身份证明来贷款,用于赌博。两天前《梨视频》曾报道,纪阿姨称,到建行煤炭专业支行取钱时,发现卡里的百万元不翼而飞,还倒欠银行13万。以她名义办的信用卡所预留的手机号和住址,均是银行工作人员董某的,当事人怀疑系其挪用了自己的存款。平顶山分行梁行长表示,已成立调查组调查。

要知道,储户在银行存款后,就与银行形成了一种储蓄合同,银行作为储户存款的保管机构,应该向储户提供安全保障,包括账户安全、信息安全等,并对存款的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若违反了该义务规定,商业银行就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商业银行法》第73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事情其实已经非常清楚了,行长还好意思“假惺惺”地成立调查组以转移视线。你管理的银行客户经理以职务身份挪用了客户的巨额存款,用客户的身份资料骗取贷款,贵行居然不先主动承担客户损失,而是去分析客户经理该承担什么责任,然后让该客户经理去赔偿客户损失。如果该客户经理赔不起,是不是纪女士的存款就要“打水漂”?

纵观该案件的处理方式,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建行平顶山分行纪检部门明知“董某已涉嫌挪用资金罪;用挪用来的巨款参与赌博,已涉嫌赌博罪;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取贷款,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却没有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希望以“家法”替代“国法”,这算不算“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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