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婚姻已不再是人生的唯一选择,离婚也不再是避之不及的耻辱标签。相反,我们逐渐认识到,离婚也是一种进步,一种权利,它代表了个人自由意志的觉醒,对幸福生活的追求,以及对不健康关系的勇敢告别。首先,离婚体现了个人自由意志的觉醒。在传统的观念中,婚姻被视为一种终身的承诺,无论遇到何种困难,夫妻双方都应该坚守在一起。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个人的幸福和满足不应该被婚姻的束缚所限制。
当婚姻关系无法给个人带来幸福和满足时,选择离婚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的表现。这种对个人自由和幸福的追求,正是离婚作为一种进步的重要体现。其次,离婚是对不健康关系的勇敢告别。婚姻关系的维持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但当其中一方或双方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和问题时,继续维持这种关系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和伤害。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离婚是对不健康关系的勇敢告别,也是对彼此未来幸福的负责任态度。通过离婚,双方可以摆脱过去的阴影,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
自杀论一书指出,多数时候离婚是妻子向丈夫提出的,在法国,60%的离婚和80%的分居是妻子提出的。
随着西方社会城市化、工业化以及个人主义的弥漫,西方人渐次冲破了一夫一妻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个人在婚姻生活中获得的幸福和陪伴,而非对于孩子、家庭乃至社会的责任。
邹韬奋说:“美国的离婚,虽然也有些该骂的,但大多数都有可以原谅的理由。”盖夫妇自由结婚之后,“发现从前的错误,方才知道他两人决不能有精神上的爱情。既不能有精神上的爱情,若还依旧同居,不但违背自由结婚的原理,并且必至于堕落各人的人格,决没有良好的结果,更没有家庭幸福可说了。所以离婚案之多,未必全由于风俗的败坏,也未必不由于个人人格的尊贵”。
我们不要以为外国离婚多而中国离婚少,便可以自豪,当知中国有许多女子虽极不满意于她们的丈夫,因无自立能力,也只得吞声饮泣得过且过罢了。
我临了又要申明的,离婚是不幸的婚姻一种不得已的解决方法,我的意思不是要提倡离婚,不过以为女子对她丈夫与其貌合神离而忍苦敷衍,不如有自立能力者之能爽爽快快的另自择人。
其实无论男女,要解放,都须以养成自立能力为前提,不仅婚姻一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