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期限届满仍占用土地,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吃“闭门羹”!

智勇评社会 2024-08-28 12:28:52

(图片来源:网络)

当事人在某村承包的林地被纳入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竟然未经申请人同意,且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在涉案地块修建永久性建筑。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邮寄《违查处申请书》,也没有收到任何答复。万幸的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郑森林律师的帮助下,复议机关责令涉案机关在 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

陈某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因当新能源项目启动,陈某承包的某处林地被纳入临时用地范围,期限为两年。2023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之后,用地单位某公司在未经陈某同意继续使用该地块,且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在该处林地修建建筑物、对空地进行硬化。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陈某向被当地自然资源局邮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并要求其书面告知查处结果,但申请书邮寄之后就好像石沉大海,陈某到现在都没有收到某自然资源局的任何答复。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也为了给自己讨个公道,陈某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郑森林律师,希望他能帮自己讨个公道。

维权过程

在研判案件后,郑律师认为,本案中,用地单位违法侵占集体土地进行工程建设,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某自然资源局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有查处责任,但却怠于履行法定职能,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郑律师的帮助下,陈某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某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查处职责。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某自然资源局辩称,上述临时用地期限届满之前,用地单位就与有土地使用权的村民达成了临时用地续租协议,另外,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上述临时用地上的构(建)筑物及空地硬化不属于永久性的构(建)筑物,未改变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影响复耕复垦,且复耕复垦是中石油西南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影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调查,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

复议机关认为,首先,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违法占地查处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申请指向的违法行为系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故被申请人有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回复的职责。其次,根据本案中,申请人承包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的林地临时用地期限于2023年届满。被申请人虽作出相关用地延期批复,但是被申请人未提交案涉林地延期使用的申请材料,且其提交的转账凭证模糊不清,没有加盖复印属实鲜章,无法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另外,被申请人也未提交延期后相关的公示资料,现无法认定案涉林地延期使用是否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未调查核实,也未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在 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在明律师提示

在我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一般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规进行处罚,如果相关部门不予查处的,作为利害关系人,我们可以邮寄查处申请,如果有关部门不予理财,一定不要“打碎牙往肚里里咽”,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权,只要能迈出这第一步,胜利就离我们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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