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未成年结伴游泳,一人溺亡,同行人要担责吗?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6-26 09:59:38

暑假马上来临,孩子们开始成群结队的去玩。夏天要说比较受欢迎的玩耍的地方,家里周边的水库、河流必然少不了。

和自己的小伙伴一起玩耍当然是非常让人开心的一件事,但是遗憾的是,在这个玩耍的过程中,如果缺乏安全意识容易导致意外的发生。

如果其中的一个小伙伴不幸溺亡,其他同行的伙伴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一起来看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16岁的晓晓和16岁的勤勤以及14岁的青青趁周末要去家旁边的小河里游泳以及抓鱼。晓晓和勤勤他们之前经常去这条小河里面玩,所以这次也是万分期待。

周六早晨,三个人早早的带着抓鱼工具来到河边,晓晓和勤勤率先下河游泳,青青由于不熟悉水性,不慎滑落深水区。晓晓和勤勤虽第一时间去救青青,结果还是没有办法救起青青。

无奈之下,晓晓和勤勤只能上岸求救并报警,不幸的是,最后青青还是溺水而亡。

无法承受爱女去世的青青父母将晓晓、勤勤以及他们的父母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晓晓和勤勤没有没有尽到提醒带好安全设施注意安全的义务。在青青下水前没有询问青青是否会游泳,也没有阻止青青下水。

下水后,青青瞬间滑落深水区,晓晓和勤勤没有及时救起青青,故要求晓晓、勤勤及其父母共同对青青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赔偿71万余元。

晓晓及其父母辩称,青青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4周岁,对于游泳等相关危险应有一定认知,这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晓晓已经积极救助青青,不管是通过自己还是通过上岸呼救还是报警,其实施的救助行为符合其相应的年龄及智力水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勤勤及其父母辩称,本次事件属于意外事故,勤勤并非是活动的组织者,事故发生时也参与施救并于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故其对于青青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晓晓和勤勤在青青发生溺水时是否承担救助义务。

从本案来看,晓晓、勤勤、青青只是相约同行的玩伴,相互之间并不是具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三者之间年龄相仿,去河边玩耍系出于情谊行为,并无明显的组织者或者管理者。

在青青发生危险时,晓晓和勤勤已经进行了和自己年龄、智力相符合的救助行为。三者均为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晓晓和勤勤二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状况时自保尚有不足,更没有能力将青青从河流深处成功救出。

该二人在事发后的表现符合其年龄水平,不应再苛加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同伴救助义务。最后法院判决晓晓、勤勤及其父母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未成年结伴游泳,一人溺亡,同行人要担责吗?

0 阅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