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18年9月5日李某辉因意外摔伤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诊断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行腰椎固定术,2018年9月8日胸腰椎核磁共振显示:李某辉胸腔内不规则形T2等高信号,考虑胃隔疝,被告未告知该病情的发生。
2019年9月18日李某辉在被告处取内固定物手术,术后一直疼痛难忍无奈到被告处疼痛科治疗,2020年4月19日经被告进行检查发现李某辉纵隔占位性病变,李某辉到有关医院进行检查因肿物过大无法手术切除,自经被告检查胸腔病变至李某辉检查出“后纵隔占位性病变”李某辉错过19个月的治疗期间。
二、患方观点
因被告诊疗行为造成医疗事故延误诊断和治疗,造成李某辉肿物过大无法进行手术治疗,李某辉只能采取购买药物的方式对病情进行治疗。被告发生医疗事故应承担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李某辉537511.36元。
三、被告某市某区某某医院辩称
1、某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确认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诊断明确,手术适应征选择正确。根据患者诊疗过程和现有影像学资料综合判断,患者所患后纵隔、左侧胸腔占位病变与主动脉关系密切,治疗效果不确定,是目前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2、答辩人同意在确定合理损失的前提下按照不超20%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承担40%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医疗费,被答辩人于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20日及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3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均是治疗患者原发疾病的费用,答辩人的诊疗过错并没有增加患方的支出,此部分医疗费及相应的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应由患方承担。
4、精神损失费主张过高,八级伤残为10000-15000元。
5、其余损失在结合原告证据在确定合理性后同意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付。
6、李某辉住院共26天,主张三期均为1460天,明显极高。原被告争议大的应进行三期鉴定予以明确。
四、鉴定意见
1、2022年7月21日,某市医学会作出某00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
2、2023年3月9日某省医学会某02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次要责任。
3、因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存在对应关系,因此李某辉按照八级伤残计算赔偿金。
五、庭审意见
李某辉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2049.29元,误工费32004元,护理费为12492元,营养费为7200元,交通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残疾赔偿金322881元(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752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7000元,合计420866.29元。
被告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故被告某某某对李某辉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李某辉的损失应由被告某某某赔偿30%,即126259.89元。
六、法院判决
2024年6月5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区某某医院赔偿原告126259.89元。
【司法裁判案例】
医生接诊病人前,一定要认真先评估有无把握为其治疗,有无存在其他不确定的风险隐患。
所有应该检查确诊。CT,造影,胃镜,病理。误诊漏诊教训。
有枣没枣搂一棒子,现在恐怕是一些人盯准医疗行业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