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外请专家行直肠癌手术出现吻合口瘘并发症,致患者死亡

乐正康康 2024-09-17 14:24:57

一、手术过程

2020年12月中旬,狄某(男,1949年6月17日生)在某区院查出患直肠癌。12月25日入住被告某市某区人民医院外科病院。30日8时30分,医生让原告抓紧签字,说某医科大学附属专家马上就到,并收取了3000元专家费。9时狄某被推入手术室。

15时30分,狄某出手术室被送进病房。刚躺上病床就排出大量粪便。30日22时、31日凌晨2时又排出两次粪液。31日早上查房,医生嘱咐不能吃喝任何东西。家人们反映还有粪液流出,他说没事,并让勤观察。后护士更换引流袋,发现一只有积血、积液很少,一只有半袋子,尿量很少。

2021年1月1日,医生查房让多活动,防血栓;但是狄某肚子疼的下不了床。2日,护士更换引流袋,发现里面液体很少,高烧39.2度、心率快,护士让家人物理降温。3日,医生查房拔出胃管,停掉监护仪,还说可以吃流食、喝点水。下午陈某群主任查看后,说面条、鸡蛋都可以吃,早晚各一个。

输了一天液体,患者排尿很少,16时护士给注射利尿针。下午患者肚子疼的更加厉害。4日,更换引流袋,没有液体流出,很干净。下午患者发烧、尿很少、腹痛厉害,护士均说没事正常。5日早上,患者喝了点鸡汤。不久,腹痛更加厉害。医生看后说,可能吃多了,也可能是肠梗阻。

患者持续疼痛,注射止疼针也无用。患者心率快、血压低、身体发冷高烧、手脚青紫,又上了胃管和监护仪,后拍摄腹部片子。患者高烧、腹痛腹胀、无尿、心率快、血压低症状,一直不能解决。19时左右,曹医生把原告叫到办公室,说患者情况很不好,建议转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原告签字同意。

二、转院治疗

20时左右离开被告某区人民医院,在120车上,患者血压只有60-45。约21时20分到达被告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生看了前期检查资料,进行血液化验后,怀疑可能血液感染了,医生说先输液观察。6日2时20分左右,魏某主任来到病房,说患者情况很不好,需重新手术看一下,还说患者心率快、血压低,可能是感染原因引起。

3时左右患者入手术室,6时30分出手术室入ICU。9时及其后ICU医生多次谈话,家人均表示坚持继续治疗。18时许,医院说患者停止心跳,真的没办法了,留口气能否到家都难说。家人无奈,19时许乘坐医生帮忙联系的转运车辆离开被告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回家。20时30分到家,穿好寿衣后,21时狄某就去世了。

三、诉讼请求

1、被告某市某区人民医院赔偿共计418252.3元;2、被告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69375.3元。

四、被告某市某区人民医院辩称

原告方要求我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使我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也不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狄某71岁年龄,年龄较大,且患有直肠癌、高血压等疾病,即使我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也不是直接导致狄某死亡的原因,应当减轻我方的过错。

五、死亡原因

患者出院后当日在家中去世。患者虽为自动出院后死亡,但其出院前病情危重,预后很差,短期内死亡系疾病不可避免的转归。因其死亡后未行尸体病理解剖,确切死因无法明确。根据现有资料,临床分析考虑,患者为直肠癌根治术后出现吻合口瘘,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终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可能性大。

五、省医学会鉴定意见

本例某市某区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错分析

1、该患者直肠癌的诊断明确,行手术治疗有指征,行直肠癌根治术后发生吻合口瘘系该手术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对此,乙方已在术前签署手术同意书时明确告知。且患者系低位直肠癌,术后发生吻合口瘘的风险较大;

加之,该患者术后吻合口瘘的症状较隐匿(术后一过性发热后,其腹部症状、体征不明显),且患者年龄偏大,一旦发生感染,发展为重症的几率较高。综合上述因素,患者术后发生吻合口瘘、腹腔感染、感染难以控制及终致死亡,与其自身因素有关。

2、吻合口瘘是直肠癌根治术后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传统开腹手术及腹腔镜手术术后均可以出现,故与某市某区人民医院是否选择开腹手术无关,但某市某区人民医院在患者术后出现吻合瘘相关症状后,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观察不够仔细,处理不够及时;

致患者转院时病情已十分严重(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手术正式腹腔内脓性液体1500毫升,术中诊断为吻合口瘘,引起粪性腹膜炎、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其过错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吻合口瘘的及时诊断和治疗。

七、法院判决

2022年4月28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区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322681.4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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