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50岁男子在小他17岁的女老板家中住了几天,结果两人日久生情,发生亲密关系。事后,男子转给女老板5.5万元,又送了一辆奔驰车,还让儿子认女老板做干妈。7个月后,男子的妻子得知此事,怒将女老板告上法院,不仅要回钱款,还要回了车子。
50岁的孙先生与妻子楼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一个儿子,现如今已读小学,在亲朋好友的眼里,这是幸福的三口之家。
做建材生意的孙先生,社交活动很广,一次偶然机会,他认识了修车店的老板娘姜某,对方现年33岁,比孙先生小17岁,气质非凡,谈吐幽默。
经过一段时间接触,两人成为好友,闲暇之余,常会坐在一起喝茶畅谈人生。姜某离异,前夫给她留下许多产业,仅房子就有5套之多,可她一直没有再婚,过着单身生活。
一天,楼女士拿了20万元补贴给娘家弟弟买房,孙先生得知后非常生气,夫妻俩为此大吵一架。随后,孙先生离家出走,到姜某家暂住几天,调理一下心情。
不料两人日久生情,发生了亲密关系,孙先生更是被姜某的魅力折服,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决心与妻子离婚,与姜某共度余生。
为表真诚,孙先生给姜某转账5.5万元,又送了一辆最新款的奔驰轿车。这还不算什么,值得一提的是,他竟然还在私底下,让儿子认姜某做干妈。
不得不说,孙先生做得实在太过分!可回到家后的他,又立马冷静下来,毕竟离婚不是儿戏,一旦与楼女士办理离婚,现有的财产就必须进行分割,唯恐得不偿失。
为哄住姜某,孙先生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并公然与对方同居生活在一起。7个月后,楼女士发现丈夫经常不回家,经过调查,这才发现他与姜某的秘密。
楼女士非常气愤,要求姜某返还丈夫转给她的5.5万元以及奔驰车。姜某拒绝,她表示这是孙先生自愿送给她的,凭什么返还?
况且,姜某与孙先生相恋她也有所付出,因此拒绝返还。双方争执无果,楼女士怒将姜某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刻返还钱款和车子,那是她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楼女士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一、孙先生赠与姜某的财产,属于他与楼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财产。而婚前个人财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孙先生与楼女士是合法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孙先生经商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瞒着结发妻子,给姜某送钱又送车,还让儿子认干妈,孙先生为了爱情可真是豪气。殊不知,其花费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楼女士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孙先生赠与了姜某大量财物,隐瞒了对妻子的知情权。所以,楼女士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
二、孙先生谎称已离婚,与姜某同居生活构成侵权行为。
为维持与姜某的情人关系,孙先生故意说自己已经离婚,让姜某深信不疑,一起生活了7个月之久。
姜某在法庭上哭诉,她对孙先生掏心掏肺,同居期间,还承担起日常生活的一切开支,之所以付出这么多,就是奔着结婚去的。
现如今得知孙先生没有离婚,姜某也不愿再做纠缠,但对方欺骗感情在先,因此赠与的财物可视为是对她的补偿。
关于赠与财物的纠纷,《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具体在司法实践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前提是受赠一方必须存在过错。
本案中,姜某对爱情忠贞不二,如果不是楼女士找上门,她根本就不知道对方尚未离婚。而孙先生欺骗感情的行为,侵犯了姜某的权益。
《民法典》第120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的5.5万元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孙先生的那一半可视为对姜某的补偿,而属于楼女士的那一半,必须返还。
《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视为无效。
孙先生与姜某之间的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双方涉及金额较大的赠与合同、均视为无效。
最后,法院酌情处理,判处姜某将2.75万元以及奔驰车,一并返还给楼女士,姜某不服,随即向二审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审理事实清楚,判决得当,故驳回姜某的一切诉求。
搭上自己的青春和精力,到头来却是一场空,姜某什么补偿也没得到,令人叹息。
希望姜某能痛定思痛,赚钱的方法有很多,以后做人一定要走正道,更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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