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由于恶劣天气的影响,常常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在与发包人协商顺延工期时,往往产生纠纷。
天气属于最基本的施工条件,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等客观存在对工期的影响,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可以预知。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企业,在承建项目前应当主动了解当地天气对施工的影响,作为成熟的承包人也应充分考虑天气等客观因素对工期的影响,并事先做好应对措施,包括相应的赶工措施。一般地,以气象条件为由主张工期顺延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
施工承包合同中,一般也会适当考虑气象条件的因素,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应当事先对工程所在地进行踏勘,全面了解工程当地产的天气情况,在制定施工总体计划时,应将节日和天气等因素的影响充分考虑在内。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通常认为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承包人未能按期交付,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异常天气是否导致其施工延缓或导致其停工,承包人仅以客观存在的不利天气因素抗辩要求减轻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法院对此一般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天气因素的情况下,承包人因恶劣天气延期完成工程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确有恶劣气候出现,2、恶劣气候实际造成了施工不能进行或进展缓慢。且要证明气候对施工进度产生了实际的、具体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否则顺延工期的请求不会得到发包人的认可,产生纠纷时也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