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法官王佳佳因交通事故秉公执法办案惨遭杀害,秉公可有罪?

梁聪慧民 2024-08-12 20:41:14

​​​​​​人民法院8 月 7 日傍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年仅 37 岁的一级副厅长王佳佳因秉公执法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后,致使原告党某某未能如愿获得其自以为应得的赔偿款,而对法官王佳佳心生不满。党某某经过跟踪踩点法官王佳佳下班经过的路线后,精心制定了详细的作案时机,终实施了犯罪行为,王佳佳因颈部受到致命刀伤失去了生命体征而不幸身亡!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随后于 8 月 12 日进行了全网通报:致敬为司法公平公正、廉明无私、秉公执法,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不甘地闭上了双眼的王佳佳法官!

从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全网通报得知:看似一起非常普通的交通事故,然而却存在诸多亟待向社会澄清的问题:

问题一:党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 29 天,其中 14 天居家康复期间,仅因医院医嘱口服止痛药一盒外加三盒消痛贴膏就被判定为轻伤?如此关键的伤情判定,为何缺失法律所要求的严谨的司法鉴定报告?这实在令人费解。正常情况下,对于伤情的准确认定应当依赖专业且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详细报告,其中应包含对受伤程度、康复可能性以及对未来生活的影响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估。而在本次事件中,这种过于简单和随意的判定方式,无疑给整个案件的公正性蒙上了一层阴影。

问题二:通过视频等其他证据直接认定党某某持刀伤人罪名成立?在尚未进行宣判的情况下就如此仓促定罪,法律依据究竟何在?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任何犯罪的认定都必须经过法院的依法审判,在充分审查证据、听取各方陈述和辩论的基础上,依据准确的法律条文来进行定罪量刑。在本案中,未经过审判程序就先行定罪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是对法律尊严和公正的极大损害。

问题三:由于党某某案发后居家服毒自杀未果救治且处于深度昏迷阶段,通报体现的是党某某畏罪服毒。然而,目前该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在党某某未曾受到人民法院的依法审判之前,就匆忙认定其有罪,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党某某有服毒自杀等行为,也不能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就对其进行定罪。法律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仅为涉嫌犯罪,而不能被直接认定为有罪,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审判程序,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有罪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题四:持刀伤人已成事实,不管此次事件受害者是法官也好,还是普通的老百姓也好,法律的尊严都容不得丝毫的践踏。在民典法中,没有经过依法宣判和定罪的罪犯应当被称为“嫌疑人”。然而,如此不够严谨、甚至与法律背道而驰的通报究竟是如何产生的?是实习生在缺乏经验和专业指导的情况下发表的,还是在校大学生在未充分理解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撰写的?无论原因如何,这种严重违背法律原则和程序的通报都是不应该出现的,它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给社会公众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和误解。相关部门应当对此进行深刻反思,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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