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审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一男子因醉驾两轮摩托车被判实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为王某,今年53岁,重庆人,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租住荆门城区。
今年6月6日21时许,王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荆门城区关帝路与忠勇路交会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后,民警将王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同月11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从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5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王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7月24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查明,王某因此案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于7月18日被交警部门决定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750元。此外,2022年1月12日,王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我市交警部门处以罚款2700元。2013年5月29日,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我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王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可从重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15日,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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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对醉驾处罚有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追刑责有规定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10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12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
而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1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