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大妈”撞上路人致骨折,能怪对方吗?
6月16日,华商网-华商报《男子走路时与“广场舞大妈”碰撞 双方为医药费闹翻》报道称,60多岁的李老太晚上喜欢和老伴在西安南门附近的广场上跳舞。6月12日晚,老两口跳舞时和一中年男子相撞后倒地,随后李女士被送往医院,经查右脚踝处骨折,需花费3万元进行手术治疗。可和她相撞的男子说:“我好好走路,她撞我身上倒了,我只是没摔倒,凭啥让我负责?”
不客气地说,每次只要看到“广场舞”、“大妈”这样的字眼儿,人们都会“无端”地认为是“大妈”这一方没有道理。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许多中老年人,喜欢“我行我素”,认为自己跳舞健身是与别人“不相干”的事情,因而就完全不分时间、场合,想跳就跳,经常跳到让人厌恶的程度。
笔者看到评论区里那些应该是了解情况的当地网友留言说,出事的那个广场现在已经被跳舞的中老年人“霸占”了,就想起曾经有一队出行在外的“大妈”们,在湖南某地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休息的短暂间隙,还不肯“消停”,而是不顾车辆频繁进出的危险,自顾自地跳起了“广场舞”。虽然几分钟后交警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了那批“大妈”们的“舞动”,消除了安全隐患,没有发生更多意外,但却让很多人因为那条新闻而对“广场舞大妈”们更加反感,甚至于有人直接在新闻下方留言,“言词激烈”地表达对“大妈”们行为的愤怒。
笔者也曾以《大妈高速服务区跳广场舞,到处“刷存在感”惹人烦》为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凡是过于自我的人,都是不会让人产生好感的。与此同时,笔者还提出如果能够从实际考虑,出台一部明确的规定,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规范广场舞的方方面面:比如跳舞的场地、时间,等等。这样一来,既可以保障喜欢以此健身的中老年人有地方跳“广场舞”,又不至于影响其他居民的生活,可有效避免许多矛盾。
在今天的新闻中,可以说,那名中年男子,作为“路人”也确实够倒霉的。我们在生活中,有时也不得不从一大群跳“广场舞”的中老年人“空隙”中间“穿行”。因为,很可能在你的“必经之路”上,已经有一批不管不顾的人“霸占”了所有的“地盘”,而那些跳舞跳得“正嗨”的人,是根本想不到行人是有“行路权”的。新闻中的男子,可能正是想着要从跳舞人群中穿过去,却“冷不防”那对老两口来了个“急转身”,一下子撞到了他身上。
根据新闻下方跟帖中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有当地了解情况的网友评论说,那个“出事”的广场,现在几乎是每晚都被跳舞的中老年人“霸占”了,行人想要走路通过都困难。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行人在这样的广场上走路,确实是“防不胜防”。而且,稍有舞蹈常识的话,我们就知道,老年人跳快三步,确实不够安全。快三步跳起来脚步移动很迅速,因而需要反应灵敏。另外,快三步因其很多动作都需要快速旋转,也实在不适合在并非专业场地的一般公共场所进行,何况在今天这则新闻中,他们跳舞的地点还是大型商业广场,逛街的人应该不会少。
再者来说,已经是晚上十点了,他们老两口还在那里跳,应该是跳的时间不短了,也多少有些疲劳了。60多岁虽然还不算太老,但毕竟不是年轻人,疲劳状态下反应就会变慢。这也可能是他们撞到中年男子,那男子没有摔倒,而老两口却双双跌倒在地的一个原因。因而非得要在广场上跳舞的老两口,摔伤了固然值得同情,但其自身对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或者说是主要责任。
不得不说,也正是这些不顾场合,不顾时间,想跳就跳的中老年人,让“广场舞”已经成了很多人深恶痛绝的事情。
而鉴于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况,在新闻中,接受采访的法律人也很无奈,他们只能是“建议双方先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官根据本案事实来划分双方的过错责任。”
在此,笔者希望他们之间的纠纷能够早日解决、伤者能够早日康复。
把能怪对方吗改成能讹上对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