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人员违规为362人办养老保险受贿2575万!法院判了

发现之眼 2025-01-10 10:52:49

陕西省社保局原工作人员吴某被查出违规操作养老保险,受贿超2575万元,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执行18年有期徒刑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前工作人员吴某在职期间,违法为362名个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事宜,非法所得高达2575万余元。此外,他还不当获取国家在职人员非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约83万元。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裁定吴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和洗钱罪,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86万元。红星新闻记者于1月3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西安中院近期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审理,驳回了吴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 情 回 顾

吴某在陕西省社保局的工作期间,违规为362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事务,非法受贿总额超过2575万元。根据刑事裁定书显示,现年42岁的吴某曾任陕西省社保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在该局于2023年1月报案后,吴某于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同年12月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证实,吴某在职期间,依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历史缴费记录,通过补录、补收等手段不当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业务。他利用自己以及同事、领导的核心系统账号,伪造参保人员,违规为362人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共非法获利2575万元。

案件中,有一重要环节发生在2017年5月,当时吴某受另一名嫌疑人辛某的委托,为邵某等两人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吴某联系了陕煤铜川矿业公司的社保业务负责人周某(后已去世),并利用个人工作账号在“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核心业务信息系统”中为二人进行养老账户的违规参保登记,单位为铜川矿业,系统生成的补缴费用合计为13万余元。

紧接着,2017年6月21日,陕西省社保局基金处从铜川矿业的待转基金账户划扣了该笔费用。之后,辛某将16.68万元转账给吴某,吴某则用其中的2.88万元进行个人消费,剩余的13.8万元则转账至周某的账户中,用以填补上述划扣的资金缺口,但周某本人最终将款项用于个人支出。随后,自2018年5月至2023年7月,邵某等二人共领取国家养老金超过21万元。

进入同年底,吴某又使用同事的工作账号为其亲戚张某办理了养老账户参保,登记单位同样为铜川矿业。在这一过程中,张某为此向吴某转账超过4万元,而从2019年4月至2023年8月,张某的不当养老金领取额达7万元。

自2017年12月起,吴某在工作中发现多家企业如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煤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均存在大量长期停缴的养老保险账户,随后,他利用此漏洞侵犯他人权益,伪造姓名及身份证信息为17人办理养老保险,非法受贿66万元。

2018年底,吴某告知前妻孟某(另案处理)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业务,随后孟某向他人传播此信息,经过多方转手,山东、陕西、河南、河北、四川、江苏等地陆续有342人缴纳费用。此过程中,孟某共收取了2502万元,而在按照吴某的要求扣除部分后,最终将2234万元转交至吴某。吴某通过篡改核心系统中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信息,伪造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而为这些人员违规办理养老保险。

此外,法院证明,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吴某在陕西省社保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他人与自己在核心系统中的账号,篡改他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基本信息,并伪造各种申请和证明文件,共同骗取了国家在职人员非因公死亡的死亡抚恤金、养老账户余额及丧葬费等一次性支付金,金额高达83万元。吴某的行为导致国家损失逾264万元,特别是在其违规办理的362个养老保险账户中,有87个为退休的账户,期间不当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更是超过250万元,而截至2023年11月,仍有52人领取的181万元尚未追回。

2021年11月,吴某更是指使孟某将部分受贿金额用于购买黄金。孟某用11万元购得两根合计300克的金条,然而到了2022年由于资金紧张,吴某选择将金条售出变现。法院认为,此11万元属于洗钱行为。

据悉,经过审计,吴某的犯罪所得中,有860余万元是通过“快手”平台进行打赏,另外向闫某等三人转账共计约230余万元,其余赃款均被用作个人消费、赌资及奢侈开支。

判 决 结 果

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吴某将面临18年的有期徒刑,而因对判决结果不满而提出的上诉也被驳回。

审理结果表明,吴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以及洗钱罪。根据判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吴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11年6个月有期徒刑及60万元罚款;因贪污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及25万元罚款;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因洗钱罪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及1万元罚款。

综合数罪,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同时,未追回的受贿赃款2575万余元将持续追缴,其中追缴闫某等三人转账的230余万元,其余款项将依法追回;未追回的贪污款项83万元必须向吴某追缴,并返还陕西省社保局,若不足则需吴某以其他资产进行补偿;未追缴的因滥用职权造成的国家损失仍需返回陕西省社保局,若不足则也需吴某以其他等值财产承担退缴责任。

在一审判决后,吴某提出上诉,声称自己为陕西省社保局的聘用制工作人员,并非正式编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应定性为职务犯罪。此外,他还质疑洗钱罪的构成及原审判决的量刑是否过重。

然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恰当,量刑合理且审判程序合规。因此,最终法院做出二审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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