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女子3.12万买健身课,教练毁约后健身房也不认账

雪峰说法 2024-09-11 18:47:42

北京朝阳,李丽在健身教练王强建议下,花费31200元购买健身套餐,总共包含120节私教课,可李丽只上完14节课,王强就表示无法继续上课,李丽提出换教练,健身房:王强不是我们员工,钱也不是我们收的!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李丽丈夫是名生意人,家境优渥、有房有车,自从嫁入豪门后,李丽日子过得十分惬意,闲暇之余她迷恋上健身,经常和朋友讨论健身心得。

在朋友陈娟的介绍下,李丽结识王强,王强年轻帅气、身体健硕,自称是一名健身教练,双方互加微信后,李丽经常与他进行交流。

经过一段时间线上交流,李丽觉得王强比较真诚,于是透露出自己塑造形体的意愿,王强作为健身教练,显然知道这是有生意上门,于是越发热情。

经过初步协商,王强建议李丽先上节线下体验课,一是可以熟悉下健身教练和健身场所,对健身环境有个直观印象;二是方便为她量身定制健身方案。

双方交流过程中,王强表示李丽所住小区附近,有一家名为傲胜的健身房,里面设备比较专业齐全,环境也很优雅,双方遂约定在傲胜见面。

双方在傲胜健身房一番促膝长谈,李丽觉得王强确实不赖,不仅人长得帅,身材也很迷人,各种健身方法也是信手拈来,一看就很专业靠谱。

2020年11月2日,在王强的指示下,李丽通过大众点评,网购了一节增肌塑形体验课,这是由傲胜健身房推出的一对一私教课,上课的人正是王强。

体验完以后李丽非常满意,她觉得场地很好,王强的训练方法也十分专业,于是决定在健身房继续消费,在王强的强烈推荐下,李丽决定购买120节私教课套餐,总价31200元。

每节课折合下来是260元,相比单节课动辄500元以上的价格,李丽觉得比较划算,而且和健身教练王强相处,也让她如沐春风,毕竟哪个女的也无法拒绝一个身材健硕的帅哥!

买课的当天,李丽先行支付2万元,并与王强达成一对一私教服务协议,7天后,李丽将余款11200元,通过微信转给王强。

之后每次上课,李丽都会通过微信与王强提前预约好时间,上课地点则位于傲胜健身房,每次上课前李丽都会在健身房前台签到。

可好景不长,李丽万万没想到,120节私教课,她只上完14节,王强就表示自己要参加一个国内比赛,近期要专心备战,无法继续为李丽上课。

此时是2021年4月,李丽的课程还剩106节,折合费用为27560元,李丽遂与王强磋商,要求她退还相应费用,可王强对此有完全不同的意见。

王强表示,自己是高端私人教练,每节课的课时费为500—5000元,现在已经为李丽上完14课,她所缴纳的费用,已经全部用完。

与王强多次协商无果后,李丽觉得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于是找到健身房,要求为她更换私人教练,或者退还剩余的课时费。

可健身房却称,王强只是店里的一名普通会员,并非店里的员工,更不是什么签约教练,健身房从头到尾没有收过李丽一分钱,无法为她换课或退钱。

李丽这下彻底懵圈,现在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买课的时候大家都千好万好,现在找王强退钱无果,健身房又推卸责任,李丽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王强和健身房承担连带责任,退还自己27560元费用。

从表面上看,李丽与健身房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李丽所支付的资金,也都是通过微信转给王强,健身房称与己无关,好像有一定道理。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健身房与王强之间,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的王强,虽然并非健身房员工,但李丽的健身场所位于傲胜,每次签到也是在傲胜前台,与王强签订合同时也在傲胜,种种现象已经足以让李丽相信,王强就是健身房员工。

因此,王强与李丽所签订的合同,对健身房而言构成表见代理,健身房应承担连带责任,与王强一起返还27560元。

2.其次,王强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诈骗。

王强的行为,往小了说是套路,往大了说是诈骗,如果能证明王强从一开始就有意欺骗,可以认定为是诈骗行为,诈骗金额27560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66条,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终,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李丽与王强所签订的服务合同,王强和傲胜承担连带责任,退还李丽余款2756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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