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对立!男子举报超20家店蛋糕放鲜花?官方:商家应尽提醒义务

爱普发何吕 2024-12-07 18:24:57

湖南长沙,有媒体报道,多家蛋糕店负责人发现,一名张姓男子在各自的店内现场或外卖购买了鲜花蛋糕后,投诉举报蛋糕的食品安全问题,理由均是“蛋糕上点缀了不能吃的东西,违反食品安全法”。

目前这件事情引发各界的关注,截至12月4日,蛋糕店商家们发现,至少有20家店遭遇了同样的情况。有不少网友强调:一家两家可能就算了, 20多家都这样那就是恶意的,希望有关部门查查!对此,12月5日,张姓男子否认自己是职业打假人,“我维护我个人的权益。”

目前,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在蛋糕上的配饰物要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并且标注不可食用的提醒,尽到商家的提醒义务。商家们则表示,“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处理,不接受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这种人不属于恶意敲诈勒索吗?到店买蛋糕。人家放鲜花时他不提出异议,回到家就敲诈勒索,我看应该判刑!

不少网友呼吁:一家两家可能就算, 20多家都这样那就是恶意的,希望有关部门查查!这跟道路上碰瓷的有何区别,都是恶意的敲诈勒索!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问题关键:鲜花到底能不能放在蛋糕上面?

首先,依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的安全,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蛋糕上的不可食用装饰,如金箔、塑料片等,均不属于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

所以说,可食用鲜花直接装饰在蛋糕上就没问题,目前业内常用的重瓣红玫瑰、关山樱花两种花属于国家食品原料数据库中的原料,可用于食品生产。

与此同时,如果鲜花品种不在食品原料目录,就不可食用。用它装饰时需要用食品级的隔离托,或隔离管与蛋糕隔离开,并提示不可食用,不然有违规风险!

2、职业打假人不是法律意义上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也就是说,在类似的消费纠纷中,要求商家给予惩罚性赔偿的前提由:有消费者前提存在,第二存在欺诈行为!

或者说只有真正上当受骗的消费者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而知假买假的行为人,因为其并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骗或者误导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认定应当综合案件全部情况综合判断,常见的判断标准有:举报人是否符合正常消费习惯;举报人过往是否具有打假维权牟利行为;举报人维权真实目的是什么等。

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即使相关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也不能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所以说,在这起案件中,像很多网友指出的,张某是不是职业打假人暂且不论!单纯就他到店买蛋糕,商家放鲜花时不提出异议!

同时,他频繁的去商家买蛋糕,多达二十几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多次恶意购买蛋糕,应该属于职业打假人,维权诉求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对于职业打假人的,不仅不应该给予支持,更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从实践中案例来看,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

同时,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对方基于恐惧、害怕心理交付财产,进而实现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以说,笔者认为,职业打假通过举报索要商家财物,虽然也实施了威胁、恐吓等方式,但是如果说其所行使的是其所享有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手段与目的均具有正当性,所请求的赔偿数额也具有正当性,没有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就不属于“非法占有”,不能认定为犯罪,反之才可能涉嫌到敲诈勒索罪。

本案件中,张某明知蛋糕不符合标准,而在现场不提出异议,相反继续大批量的购买,涉及二三十家商家,并且向相关部门举报,要求赔偿!

所以,笔者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或要挟的方法,使蛋糕店老板基于恐惧的心理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后,守法合规经营是前提!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一定要学法懂法、合规经营,从源头上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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