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创建颁布及修订

云飞四海 2024-03-19 14:24:07

早在1980年,共青团中央就提出了制定青少年保护法的建议,并牵头调研起草,后因故搁置。1985年中共中央20号文件明确指出:“目前,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还不完善,建议立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宪法的精神,加紧制定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用法律手段来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防止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对青少年的引诱和腐蚀,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据此,1987年8月,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分别进行有关青少年保护立法的调研起草工作。1988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下,两个起草班子合在一起共同起草。同年10月,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11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局又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对送审稿作了4次较大修改。

1991年6月,国务院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从酝酿立法调研到法律出台,历时十年有余,法律草案名称从青少年保护法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对象从25周岁以下到未满18周岁,立法意图从最初的教育保护青少年免受腐朽思想侵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为主,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可谓十年磨一剑,千磨万砺始出来。

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是几十年未成年人保护经验的结晶。它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各有关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全民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社会化、网络化保护体系的形成,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该法制定或者修改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法规,在名称上,有的叫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的叫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立,有力地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

对法律全面的修改订正,叫作“修订”;对法律部分条款的修改,称为“修正”。我们国家的许多法律都经过多次的修订或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不例外,自1991年制定起至2021年经历了两次修订、一次修正。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该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或修正呢?这是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更加全面地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以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说,距离上一次大规模的修订已经过去了十几年。这十几年中,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这都是原有的法律不曾涉及或者不曾深入涉及的。比如,父母监护不当,学生欺凌,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沉迷网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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